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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连续15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来源:营口日报

作者:佟婷婷

发布时间: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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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宣布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这是我市连续第15年提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标准。

8月6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民政局新闻发言人就此次调整进行解读。

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我市经充分调研、科学测算和审慎研究,决定实施此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标准调整。

此次调整覆盖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48976人直接受益。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4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9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5元。城乡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户家庭)的认定标准按1.5倍的低保标准认定。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3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9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19元。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情况为,集中供养孤儿和散居孤儿生活养育标准划齐,集中供养孤儿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2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370元,分散供养孤儿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2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370元。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情况为,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2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1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4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2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8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2元。

下一步,我市将以此为契机,持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管理服务水平,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丰富救助内容与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全面、精准、温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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