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日益复杂的今天,当职工与企业发生纠纷时,除了走上仲裁庭、对簿公堂,是否还有更温情、更高效的解决之道?市总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室,正成为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沿阵地。这里没有针锋相对的控辩,只有平等协商的对话;这里不仅解决纠纷,更在职工心中种下对法律的信任。
调岗待岗不是“橡皮泥”,企业用工自主权有边界
“企业用工自主权并非无边界,调岗待岗必须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否则将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这是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张丽莉常挂在嘴边的话。这句话也在她调解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得到充分印证。
2025年6月25日,我市某企业员工王强(化名)收到公司一纸通知:因“生产经营需要”,他被调往另一厂区,班制改为12小时三班两倒。由于王强身患高血压,难以适应这种高强度调整,因而向公司提出异议。然而,等待他的不是协商,而是“待岗培训”的通知,同时公司明确要求他“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生产区域”。从原岗位到“待岗培训”,从正常上班到被挡在厂区门外,王强感到自己被企业“穿小鞋”、变相逼迫离职。走投无路之际,他走进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
“这是典型的滥用用工自主权。”张丽莉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案情。她指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重大事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企业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单方面调岗,且在职工因病提出异议后安排“待岗培训”,实质上是变相施压。经过调解员多轮沟通、释法明理,企业最终认识到自身做法的不妥之处,调解结果令人欣慰:王强恢复原岗位,原岗位工资保持不变。一触即发的劳动纠纷,在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里化干戈为玉帛。
业务变更不是“挡箭牌”,协商不成也要依法补偿
在王强案之后不久,调解室又迎来另一起纠纷。李立(化名)是我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以“岗位因业务变更已不存在”为由与其协商调岗,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却在经济补偿问题上陷入僵局。
调解员介入后,首先明确了法律底线:根据劳动合同法,若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协商不成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企业有经营自主权,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调解员一方面向公司阐明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耐心疏导李立情绪。最终,双方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纠纷圆满化解。
多方合力,让劳动者维权有门、权益有保
“两起案件虽小,却折射出劳动关系中的普遍性问题。”张丽莉表示,规范企业调岗待岗行为,需要多方合力:企业应增强法治意识,不得滥用用工自主权;工会、调解组织要进一步发挥桥梁作用,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争议调解等服务;劳动监察部门也需加强日常监督,对违法违规调岗、变相逼迫离职等行为及时查处。
近年来,市总工会已构建起“维权服务+多元调解+阵地保障”的工作格局。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累计受理委托案件1034件,调解成功200余件,获评“辽宁省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获评“辽宁省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此外,工会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35件,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覆盖5万余人次,发放互助金1080人次。
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正用一个个成功案例证明法治有温度,工会可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