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11月1日起实施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从下调贷款首付比例、优化套数认定到延长可贷年限等一系列举措,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以“政策温度”激活住房消费潜力,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办事窗口,新政实施后,前来咨询的市民络绎不绝,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答疑解惑。此次新政调整的核心亮点之一是将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的二套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
目前,单方正常缴存的职工家庭贷款限额为50万元;双方正常缴存的贷款限额为70万元。二手房贷款限额40万元。最低首付比例,商品房为20%,二手房为30%,组合贷款也为30%。此外,商转公贷款额度还不能超过原商贷本金余额。
除了普适性的优惠,新政还体现了对特定群体的精准支持和人文关怀。针对住房困难工薪收入群体、引进人才及乡镇、村工作的医生、教师、公安民辅警等群体,新政首次明确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为适配我市区域发展特点,新政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并优化了首套房贷款的认定情形。打破以往行政区域限制,购房地的认定范围由本市行政区域调整为县(市)区。购房地为老边区、鲅鱼圈区、盖州市和大石桥市,住房套数按所在区域单独计算。购房地为站前区与西市区的,住房套数合并计算。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购房地无房,在全国范围内仅一人使用或两人共同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的,也可以享受首套贷款政策。
此次新政优化调整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贷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渐进式延迟的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延迟时间每满12个月,可贷期限增加1年,既增加了可贷金额,也减轻了借款人还款压力。
原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的,最高可贷至6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最高可贷至63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最高可贷至6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