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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事项办事指南

来源: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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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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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营口市市级和营口市区、县(市)各级)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商业银行申请营口市本级及营口市辖内各区、县(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 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

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4.《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1〕178号)

(四)实施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

(五)审批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

(六)审批层级

市、县级。

(七)申请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总行或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二、事项审查类型

条件型。

三、申请条件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存续2年以上;

(二)资产负债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机构网点数量和分布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

(四)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五)人员配备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国库相关制度规定,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六)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稳定、可靠,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业务信息;

(七)经营合规稳健,申请时前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被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影响资格认定的事项。

四、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材料索引表(附件2);

(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3);

(三)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附件4),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总行前10大股东控股情况,申请机构的部门设置与分工、机构网点数量与分布、内控管理建设、资金汇划渠道、信息系统建设、既往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拟具体承办集中收付业务机构的详细信息、服务承诺等;

(四)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五)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5)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最近2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监管通报、审计报告等;

(七)申请时前2年内代理国库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及整改情况(申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汇总提供);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九)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在指定受理时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以上申请材料如为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单位公章。

其中,第4项、第6项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不予提供。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应当填写《证明事项承诺书》(附件7),并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供第4项、第6项中的相关材料。第7项内容,不存在相关情况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作出说明。

申请人同时申请多种业务、多个业务级次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时,按照业务种类、业务级次分别提供《国库集中收付代理资格认定申请表》。

五、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现场接收申请材料。

(二)接收地址

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36号。

六、办理基本流程

(一)通知

审批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出资格认定通知。

(二)申请

申请机构应按要求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审批机构。

(三)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会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于收到申请材料或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审查与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分行成立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评审组,组织评审组结合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按照评审指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分。评分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七、办理方式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政事项采取一般程序。

八、受理审批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九、审批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分行国库部门依据评审组评分结果形成审查意见,拟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机构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5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二、咨询途径

承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国库科

联系电话:0417-2993194

十三、监督和投诉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

联系方式:0417-2993221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36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机构可电话咨询或者当面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件:1.程序流程图

2.申请材料索引表

3.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

4.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

5.授权委托书

6.证明事项告知书

7.证明事项承诺书

8.常见错误示例

9.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程序流程图

附件2

申请材料索引表

申请材料

页码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

申请书

(原件)

前10大股东控股情况

机构网点数量与分布

制度建设情况

风险控制管理

部门设置与分工

人员配备及培训情况

信息系统建设水平

资金支付清算能力

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拟具体承办集中收付业务机构的详细信息

服务承诺

其他内容

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近两年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监管通报、审计报告

(复印件)

近两年与代理国库业务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及整改情况

(原件、申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汇总提供)

证明事项承诺书(若有)

附件3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型

□新增      □到期延续

申请业务种类和级次

业务种类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业务级次

□中央: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镇级:

部门联系方式

主要负责部门

部门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部门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我行自愿参加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活动,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文书送达方式

□邮寄□自行领取□其他

通讯地址

地址及邮编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单位公章:

填表说明:1.本表由申请机构按照所申请的业务种类、级次和对应业务发生的行政区域分别填写,即每份申请表仅限勾选一个业务种类、一个业务级次;2.“业务级次”根据勾选的级次填写业务对应发生的行政区域,仅限填写一个行政区域;3.“部门联系方式”根据申请机构的部门分工和业务需要填写;4.文书送达方式选择“邮寄”时,通讯地址应为接收资格认定相关文书的地址。

附件4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

主要内容

一、前10大股东控股情况。申请机构总行的前10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东类别、持股比例、股份类型等。

二、部门设置与分工。申请机构与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的部门设置、下级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机构的代理业务所在部门、主办行、清算行、清算业务涉及的其他部门和职责分工等。

  • 机构网点数量与分布。在所申请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归属行政区域内,申请机构的网点总数量、网点类型情况和实际提供办理相应代理业务的网点数量。网点数量情况需分别列明营口市以及营口市内各县(市)区内能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网点数量,各县区包括:鲅鱼圈区、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高新开发区、辽河经济开发区、沿海产业基地、大石桥市、盖州市。

四、内控管理建设。与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的制度建设、风险控制、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等。

五、资金汇划渠道。与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的资金支付清算系统设置、资金通道和账户情况。

六、信息系统建设。与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保障情况。

七、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申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代理支库、代理乡镇国库、代理国库经收处、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代理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参与国库现金管理等业务。

八、服务承诺。

九、其他信息。

XXXX

20XX 年XX 月XX 日

附件5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被授权委托人单位、职务、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代表(授权委托人)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对受托人在办理过程中签署的任何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本授权有效期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人名称(公章):

被委托人(签章):

附: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年   月   日

附件6

证明事项告知书

一、行政主体基本信息

名称: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

联系方式:0417-2993194

二、行政主体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1.金融许可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最近2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监管通报、审计报告等

(二)证明事项的证明内容

证明申请人具备申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资质

(三)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 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21 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二)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中第4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3.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第七条“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五)最近2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监督通报、审计报告等”。

(四)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如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本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得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承诺方式及法律效力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本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申请人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承诺申请后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

(六)行政主体的核查权力

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核查、网络核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七)承诺书公开情况

是否公开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

是□,公开范围:行政主体官方网站、相关服务场所等。

公开时间:XXXX 年XX 月XX 日至XXXX 年XX 月XX 日。

否□

(八)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对承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有权依法作出如下处理:终止行政事项办理,撤销行政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等。

申请人因承诺不实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将被依法加载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

XXXX 年XX 月XX 日

附件7

证明事项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姓名):              联系方式:

地址 :

证件类型及编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申请人承诺

(一)已经知晓 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 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 (申请人承诺的具体内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属实,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三)本告知承诺书上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愿意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 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等相关信息的核查工作。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常见错误示例

示例一、申请材料不加盖公章或只盖部门公章。《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第七条规定,申请材料如为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复印件时,出现忘记加盖公章或者只盖部门公章的情况。

示例二、申请书叙述不完整。申请书应由申请人以正式行文形式提出,文件主送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申请机构总行前10大股东控股情况,申请机构的部门设置与分工、机构网点数量与分布、内控管理建设、资金汇划渠道、信息系统建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服务承诺等,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往往漏写相关内容。

示例三、申请表填写不规范。《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时,个别申请人对“申请业务种类和级次”理解存在偏差,每份申请表仅限勾选一个业务种类、一个业务级次。

附件9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一: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分哪几类?

答:按照业务种类,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可分为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等两类。

  • 问题二:申请人未经办过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是否可以申请代理?

答:可以。

3.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有误的怎么办?

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允许当场修改,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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