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营口市站前区新建街道办事处水费缴纳问题的建议》(第142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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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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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世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营口市站前区新建街道办事处水费缴纳问题的建议》及相同内容直通车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据调查了解,营口监狱管理局及鹏昊集团共有三眼自备井,用于辖区内居民生活及企业生产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从地下取用水资源,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是国家资源性取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水资源费。营口监狱管理局和鹏昊集团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所在地行政审批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缴纳水资源费。目前,营口监狱管理局和鹏昊集团至今尚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一直处于违法取水状态。

辖区内营口市站前区新建街道办事处所辖常住人口的供水问题,应由所在地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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