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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关于将入驻园区企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事项委托给我市各园区办理的建议》(第124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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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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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入驻园区企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事项委托给我市各园区办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将《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699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中“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事项,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委托书委托行使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20年1月22日下发辽人防复〔2020〕1号文件,同意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开展2020至2022年度本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暂时代受理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及北海经济开发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待上级做出新的指示后,我市将按照新规实行。

 

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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