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上级专项资金;大气、水环境补偿资金;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金;市本级财政拨款;国际组织援助和社会捐款。
(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是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补助项目。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申报中央专项资金需市财政资金配套的项目;中央、省项目储备库中未安排,经审核确需实施的项目;二是环保升级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在符合污染物排放法定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实施大气、水、废物资源化利用等污染防治升级改造项目;三是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重点支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以及总氮、总磷、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等污染物减排,并通过生态环境部核查认定的项目;四是生态环境能力建设项目。市级环境监测、监察、污染监控、环境信息、环境应急、环境科研规划、机动车排气监管、污染举报奖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及购买第三方环保技术服务等环保能力建设项目。五是同时符合本办法支持范围和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申请国家、省资金支持。本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对已获得上级资金的项目给予重复支持,但根据实际情况确需配套补助或专门补助的除外。
(三)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一是项目实施地及环境效果发生地需位于营口市行政区域内;二是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程。一是发布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二是初审。市生态环境局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三是政策审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行业政策要求进行审查;四是专家评审。经政策审查通过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环保、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名单;五是公示。市生态环境局将入库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有异议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入库资格;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满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六是入库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七是编制预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入库项目所需资金提出建议方案,市财政局统筹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草案;资金拨付。入库项目经国家、省批准予以支持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予以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