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才战略,改善人口结构,促进营口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振兴,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放开落户政策提出意见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除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落户。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除外),购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门市房等)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契税凭证(三项齐全),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落户;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落户我市的,允许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单独落户,但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到场一同办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除外),租赁房屋居住的人员,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在该地址无人落户的前提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落户。
四、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五、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其他特殊贡献的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六、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七、在我市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八、在营投资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九、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我市投靠落户(城镇迁往农村除外)。
十、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落户我市的居民,如没有自有住宅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并贯彻施行。原我市落户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