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及《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21〕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经济负担,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年提高至7万元/年。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年提高至7万元/年。
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1.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年提高至50万元/年。
2.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赔付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85%比例支付;赔付额在10-50万元之间的按90%比例支付。
3.明确异地就医人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异地就医人员发生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仍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不随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变化而调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营口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21年9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