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意见,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营口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总体要求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
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明确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及国家卫健委印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综合考虑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2.场地设施符合标准。要求机构选择适宜婴幼儿照护服务地带,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相关要求。
3.人员配置符合要求。各类人员资质及配比应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相关要求。
(二)加大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严格落实休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
2.保障职工劳动权利。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3.加强社会支持。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要设置母婴室或哺乳室等相关设施,满足婴幼儿照护和出行需求。
4.提升公共服务供给。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
5.做好婴幼儿家庭照护指导。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三)全力支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力度。支持社区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群众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2.积极发挥市场作用。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3.充分利用公共资源。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4.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发挥有经验的退休人员及农村剩余劳动力作用,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且确有困难的家庭,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1.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利用现有资源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3.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
(五)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规范准入、备案管理。依据《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工作。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
3.严格卫生监管。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4.强化安全管理。明确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提供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和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三)加大财政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
(四)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支持家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培训。
五、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主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理清职责任务,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监管、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