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办养老机构相关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 2026-05-15
信息来源: 大石桥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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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社会事务审批)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一般流程为: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咨询电话或窗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然后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复,取得批复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直接到行政审批部门(市场服务审批)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提供备案回执和备案公示书。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公益性、经营性养老机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1.宗旨和目的不同。公益性养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用于继续维持并扩展相关服务;经营性养老机构以营利为根本目的。

2.法人登记种类不同。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营性养老机构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3.优惠扶持力度不同。公益性养老机构可以享受运营补贴、护理员岗位补贴等政策,用电、水、气、热按居民价格执行,免税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等。

4.所有者权益不同。非捐资者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扣除和提取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结余的可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举办人: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依法清算后举办人可获得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10%的一次性奖励;经营性养老机构出资者享有完全的所有者权益。

三、设立养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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