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4﹞3号)文件规定,做好历史建筑保护,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更新,筛选10处历史建筑,拟列为营口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录。按照《营口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营政发〔2014〕4号)要求,为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历史建筑保护质量,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通过营口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12月1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