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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草案解读】

来源:营口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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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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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营口地区滨海旅游产业的发展繁荣,休闲旅游船舶数量增长迅猛,据统计,仅营口籍游艇的数量从2020年的21艘增长至2025年的215艘,涨幅超过十倍。休闲旅游船舶重量轻、稳性不足、抗风浪能力差,高速行驶过程中容易发生侧翻、倾覆等事故,已导致多起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发生,严重威胁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同时大量“三无”游艇非法从事涉渔活动也严重影响了营口地区渔业生产安全秩序稳定。休闲旅游船舶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其上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为规范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引导、鼓励营口市海上休闲旅游产业发展,制定《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游艇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了其他省、市关于游艇、休闲船舶、水上休闲活动的地方法规文件,结合营口市相关主管部门实践经验制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八章,五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各主管部门职责、有关相对人安全主体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八条至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休闲船舶建造、检验、登记、设备配备、防污染管理等一般性管理要求。

第三章游艇管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游艇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游艇临时停泊点、游艇俱乐部等内容。

第四章旅游船艇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旅游船艇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旅游区域规划、经营许可、救生消防设备、现场公示等内容。

第五章航行管理,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休闲船艇在海上航行时应当遵守的安全规则,包括进出港报告、禁止危险航行、服从交通管制、使用通导设备等。

第六章信息共享共治,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在各主管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共治机制的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主要针对不同违法主体和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投诉举报、非营口籍休闲船艇管理、5米以下船艇管理相关补充条款。

 

解读单位:营口海事局

解读人:高泓

解读电话:0417-62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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