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第27期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安排,市人社局起草了《营口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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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营口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营口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严格控制用工规模,合理控制财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机构编制外人员从事本单位技术性、辅助性、服务型事务工作岗位的,适用本办法。
以自有收入或者管理费来保障经费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和养老机构聘用编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编外聘用教师、警务辅助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是指用工单位在核定的编外职数、指标和总量内,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技术性、辅助性、服务型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财务、执法、涉密和人事管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担任行政职务,不得单独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 市委编办负责核定用工单位外聘人员的职数、指标和总量控制。
市人社局负责外聘人员公开招聘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外聘人员使用和雇员工资标准、“五险”的核定工作,指导用工单位做好劳务派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外聘人员经费保障和财务开支预算及审核管理。
第六条 用工单位聘用编外人员遵循“总量控制、按需核定、公开招聘、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外聘人员职数和总量由市委编办根据用工单位编制职数确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聘用编外人员原则上每年年底集中审批一次。用工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或者新增工作任务等情形,现有编制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用工申请:
(一)向市委编办提出聘用编外人员申请,市委编办对用工职数和指标进行审核;
(二)市财政局就外聘人员所需经费提出审查意见;
(三)市人社局根据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意见进行审批;
(四)审批结果由用工单位报市委编办备案。
用工单位申请聘用编外人员原则上不能超出核定职数和总量,确需增加职数或者超出总量,以及超出上一年度外聘人员所需费用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分为雇员和临聘人员两类。雇员是指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长期聘用的人员,聘期一般在6个月以上,按岗位分为普通雇员和专业技术雇员,其中专业技术雇员需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临聘人员是指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聘期一般少于6个月。
第十条 外聘人员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用工单位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人力资源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用工人数、岗位要求、招聘方式、聘用期限、管理费用等内容,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用人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进行招聘,以劳务派遣方式派驻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现有非社会化管理的外聘人员,逐步依法转化为劳务派遣聘用方式或者解聘。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原则上采取公开招聘和考核招聘方式,其中雇员应当公开招聘。按照发布招考公告、报名审核、组织考试、录取聘用等程序进行。招聘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竞争或特殊岗位、不宜公开岗位的,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以简化招聘程序。考试内容由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设定。
第十二条 编外聘用单位保安(门卫、传达)、保洁、绿化管理、食堂、会议服务、水电维修、物业维护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原则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当在外聘人员上岗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聘情况报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所需费用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雇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确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活水平变化以及用工单位编制内人员调资情况定期调整。
临聘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原则上最低工资不低于我市人均最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最高不高于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最低职务层次人员的实发工资。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外聘人员缴纳“五险”。
第十五条 市人社局、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加强外聘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用工单位应当对新聘雇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外聘人员月考核和年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工资调整、享受补助以及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外聘人员总数的15%。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开展的工作任务已完成且没有新增工作任务的,应当向市委编办提出减控职数申请。
第十八条 外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协议(合同)更换人员:
(一)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自动辞职的;
(五)协议(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与外聘人员在履行协议(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人社局应当定期对外聘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