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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

    关于《营口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2-04-25 10:32——2022-05-25 10:32

    为了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明晰、管护运营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组织保障有力的扶贫项目资金后续管理长效机制,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办〔2022〕2号)精神,结合营口市实际,市乡村振兴局编制了《营口市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决定从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邮寄到营口市乡村振兴局乡村振兴督考科。

    附件:《营口市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王姗姗        

    电  话:0417-2888668

    传  真:0417-2873340  

    邮  箱:lnykfp@163.com

    通讯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30-2号营口市乡村振兴局乡村振兴督考科

    邮政编码:115000

                                                       营口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4月25日


    营口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办〔2022〕2号)精神,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扶贫项目资产“保本保值增值增效”,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二、工作目标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确权登记,分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建立科学的资产经营管护模式,有效防控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风险,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范围类型,全面摸清底数

    1.明确资产范围。扶贫项目资产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2.划分资产类型。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扶贫车间、扶贫产业园及投入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公益性资产是指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网络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学校、卫生室、环卫公厕、文体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到户类资产是指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畜禽、水产、林果、种苗等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3.清查核实底数。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严格按照扶贫项目资产范围,根据扶贫资金流向,按照“不漏项、底数清、情况明”的原则,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分类逐项摸清扶贫项目资产状况,确保做到扶贫项目资产家底清晰。同时,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做到“账实相符”。扶贫项目资产已形成固定资产的,须依法依规计提折旧。

    (二)资产确权登记,创新管理模式

    1. 明确产权归属。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尽量下沉资产权属,切实做到主体明、责任清。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将资产权属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后须经县、乡、村三级同步或逐级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同时,为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的“扶贫属性”,需根据农村集体“三资”相关管理办法,将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2. 实施动态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实行分级负责,已确权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按年度进行汇总管理。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扶贫项目资产明细,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使用状况、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金、分红金以及承包、租赁、入股期限等,确保不缺项、不漏项。到户类资产由村集体负责资产登记,只登记资产所有权人,无须登记移交等信息。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信息同时录入相关管理系统。扶贫项目资产的基础信息、收益分配等相关变动情况,应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同时在管理台账和管理系统内进行内容更新。

    (三)加强后续管护,发挥带动效益

    1. 科学分类管护。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根据资产权属划分,分别明确扶贫资产的经营权、管护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稳步提高扶贫资产收益。探索放活经营权、明确管护权、保障收益权、落实监督权、规范处置权。

    对经营性资产,属于经营性固定资产的,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明确运营主体的经营方式、期限和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专业性较强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集中统一管护。属于权益性资产的,要明晰股权、债权投资的内在差异性,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利率、投入期限和股权结构,注重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股权类资产要规范入股程序,明确股权退出办法,避免权属纠纷;债权类资产要增强对项目运营主体的约束机制,适当增加担保措施或连带责任保证等。

    对公益性资产,由村集体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责任人,侧重于后续管护和日常管理,防止损毁和重建轻管等问题的发生。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人口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管护。

    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各县(市)区应掌握资产的存量、类型、状态等信息情况。

    2. 落实管护经费。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根据运营方案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资管护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各县(市)区财政资金和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承担。

    (四)强化资产运营,防范化解风险

    1. 灵活运营模式。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自主经营、股份合作、合作经营、承包或租赁经营等运营模式。探索全链条运营模式,强化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采取民主决策程序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切实盘活用好扶贫项目资产,促进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

    2. 加强风险防控。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资产,及早预警、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及时帮扶,督促指导管护主体和运营主体管好用好资产,避免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可通过购买扶贫项目资产保险,实现资产保值,购买扶贫项目保险资金可从市、县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规范收益分配,激发内生动力

    1. 合理分配收益。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使用,主要用于脱贫人口稳定脱贫、监测人口防止返贫致贫、低收入群体帮扶、项目运行管护等。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主要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相应的条件设置用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受益,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对无劳动能力的,要结合实际探索有条件受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2.规范分配程序。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主动进行公开,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六)严格资产处置,避免资产浪费

    1. 妥善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通过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方式进行规范处置。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所得收入上缴各县(市)区财政,纳入预算管理,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2.盘活闲置资产。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坚持市场导向,切实发挥各级力量,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改制重组及收回本金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盘活用好扶贫项目资产。

    3. 严格处置程序。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规划调整、达到使用年限或损毁无法使用等情形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原则上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办理,处置资产需在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或根据具体情况经民主决策,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及时公示公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备案,规范开展资产处置,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细化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以“精准、高效、规范”为原则,围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管理办法或细则。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中统筹研究部署落实。

    (二)狠抓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对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制定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落实好权属划分、登记造册、运营管护、收益分配、清查处置、账务处理、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村集体负责监管确权到本村的扶贫项目资产,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参与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乡村振兴、财政负责统筹协调、资产登记、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收益分配的指导。财政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明晰扶贫项目资金来源,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使用监管。审计局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和宗教、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领域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既不缺位,也要避免多头管理、交叉管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各级监督检查力度,市乡村振兴局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展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情况专项核查,核查扶贫项目资产比例不低于现有资产数量的20%。各县(市)区要针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进一步强化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形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县级扶贫项目资产专项核查工作,检查扶贫项目资产比例不低于现有资产数量的50%。各乡镇每年要对辖区内全部扶贫项目资金进行专项清查核实。同时,发挥好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资产监管,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挥霍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调查和研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做好基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措施,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体现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广典型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