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秩序,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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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秩序,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热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和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北部城区(包括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沿海产业基地、自贸区营口片区、辽河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投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北部城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数据、文旅广电、公安、综合执法、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六条 鼓励应用物联网、大数据、数字孪生、城市信息模型等技术,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系统智慧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信息系统建设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北部城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成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系统运行、维护、数据管理等,制定系统使用及地下管线普查、数据采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指导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完成管线数据测绘及信息报送工作。
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沿海产业基地、自贸区营口片区、辽河经济开发区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参照市级部门工作职责,负责权限范围内系统数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市、区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地下管线信息普查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摸清地下管线的种类、数量、功能属性、材质、管径、平面位置、埋设方式、埋深、高程、走向、连接方式、权属单位、建设时间、运行时间、管线特征、沿线地形以及相关场站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存储、更新地下管线信息,需对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与北部城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同步。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全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明确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的数据规范。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统一数据标准,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施工线位规划,办理施工许可、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及地下管线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可依托信息系统开展。
第十条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采集更新等费用纳入市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各类地下管线的规划控制要求;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相关规划。
第十二条 各类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埋地下管线的管道。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到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部门查询施工范围及其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信息,并进行现场勘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部门依托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依申请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探测复核,查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并将探测复核结果反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部门。
设计单位要按照地下管线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详细说明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情况,明确建设要求,并满足相应阶段深度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需符合相关规定。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在抢修同时,报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并负责完成道路恢复工作。涉及管线线位变更,需由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完成数据采集工作,并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将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报送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废弃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及时到自然资源部门和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废弃的地下管线存在危险,确需拆除的,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因废弃管线未拆除产生的纠纷、涉法涉诉问题,由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解决。
第四章 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本级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编制北部城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依托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统筹推进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计划相衔接,防止重复开挖。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未纳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而确需建设的,应当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依法履行相关建设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红线内住宅小区地下管线规划设计应考虑市政管网承载能力。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及迁改项目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线位核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覆土前测绘、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
管线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告知竣工验收前需完成地下管线工程数据测绘采集相关要求,未能完成相关信息数据采集和备案的,将不予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占用或者开挖既有市政道路、拆除既有人防工程设施、占用城市绿地、砍伐城市树木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真实、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确认现状资料信息,组织编制既有管线的保护方案;
施工前应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二)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三)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管线工程测量图等竣工测量成果。
进行非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土两端预留测量条件,并且向测绘单位提供准确的实际竣工图;采用非金属材质建设的,应当同步布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等。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绘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四)负责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在施工前十五天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
(二)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
(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
(四)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同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对需要特别保护的重要部位或者存在特殊情况时,应当书面告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由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派驻人员现场监护。
(五)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自然资源部门重新核准;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施工。发现地下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同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按要求进行管线信息补测,完善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六)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同时,对地下管线测绘数据采集工作进行监理,在竣工报告中体现地下管线数据测量成果。
第二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完成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申请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开展数据核验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管线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六)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八)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气体;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六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坚持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测绘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三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联合验收或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的管理及查询利用工作,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相关单位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密制度。档案、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营口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营政发〔2015〕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