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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

    关于《营口市盘活利用闲置存量土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5-07-22 10:41——2025-08-22 10:41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加快推进盘活利用闲置存量资源资产的决策部署,高效破解闲置存量土地盘活利用难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法[2024]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推动经济以进促稳稳中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草拟了《营口市盘活利用闲置存量土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编制质量,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自然资源局,以企业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甲义

    电  话:0417-2661607

    邮  箱:ykszrzyjlyk@163.com

    地  址: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14-5号

    邮  编:115000

    附  件:营口市盘活利用闲置存量土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 

    营口市盘活利用闲置存量土地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加快推进盘活利用闲置存量资源资产的决策部署,高效破解闲置存量土地盘活利用难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法[2024]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推动经济以进促稳稳中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的闲置存量土地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2.尚未注销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3.土地使用权人有意愿且有能力继续开发;4.在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20日内,或在接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继续开发土地的书面申请;5.经市政府批准,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签订《继续开发协议》。

    收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权决定书》之后,正在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或拟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闲置土地,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收到用地单位继续开发土地申请后,应于10日内报请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程序,用地单位与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继续开发协议》。

    三、签订《继续开发协议》的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不变。如项目用地未按《继续开发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工,则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依法处置。

    四、《继续开发协议》须明确投资建设规模、建设计划以及违约责任,其中:建设计划应包括具体开工和竣工时间。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指派所属部门人员作为项目管家,负责统筹、协助、监督项目建设有关事宜。

    《继续开发协议》文本由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自行组织编制。

    五、经市政府批准可继续开发土地后,项目管家应会同建设单位积极对接立项、规划、消防、人防、施工许可等部门,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审批工作。

    六、从市政府批准可继续开发之日起,土地使用权人应在2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设计工作,并报送有关部门开展审查。对于需报请市规委会主任会议或业务会议审查的,开工时间不得晚于方案通过会议审查三个月;对于无需报请市规委会主任会议或业务会议审查的,开工时间不得晚于《继续开发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

    七、签订《继续开发协议》的项目,土地及附属建、构筑物等不得抵押、转让(依法销售的房屋除外),在竣工验收之前,亦不得抵押或转让。与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有关许可等原件应交由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保管(电子证照等除外),直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八、对于同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内的项目用地,《继续开发协议》最多只能签订一次。

    九、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站前区(营口核翼开发区)、西市区(含沿海产业基地、自贸区)和老边区(辽河开发区),大石桥市、盖州市和鲅鱼圈区可参照执行。

    十、本《实施意见》如遇国家及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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