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调查征集

调查征集

    关于公开征集《营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5-09-09 16:31——2025-10-09 16:31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降低买卖双方交易环节成本,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更加便民利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对原《营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松涛        

    电话:0417-2636996

    邮箱:ykzjj2636996@sina.com

    通讯地址:营口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北大街63号

    邮政编码:115001


    营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加强监管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网签登记备案),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通过网签登记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的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进行登记备案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负责全市网签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建立备案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全市备案系统数据联网。

    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负责站前区、西市区网签登记备案工作。

    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签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变更、注销,应当遵循合法、方便、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预)售前,应当持入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领取登记备案系统的密码。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商品房销售项目和销售价格(参考价格和市场指导价格)等基本信息录入备案系统

    第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辽宁省建设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合同版本。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告知销(预)售商品房的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九条 网签登记备案实行实名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网签登记备案:

    (一)商品房买卖双方根据备案系统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指导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二)商品房买卖双方通过备案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无误后确认提交,备案系统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及备案信息,商品房的楼盘表显示该套商品房处于“已售”状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备案系统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双方签名(盖章)带有合同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核验确认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网签登记备案:

    (一)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

    (二)该商品房已被其他购房人网上签约或已网签登记备案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预售人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上记载不一致的;

    (四)网签合同内容不完整的;

    (五)该商品房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网签登记备案的情形。

    第十二条 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已网签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有笔误或录入错误,或者购房人信息、银行贷款信息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信息: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买卖双方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商品房网签登记备案后已进行房屋抵押,确需变更备案登记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并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办理网签登记备案后,房屋预测面积发生变化的,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的房屋面积为准,不得调整和变更,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 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或终止履行已网签登记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三)解除或终止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四)买卖双方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购房人身份证明;

    (六)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提供抵押贷款资金偿还证明材料;

    (八)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持前款第(八)项材料,可以单方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经审查符合网签登记备案变更或注销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备案系统变更或者注销备案信息。

    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的,该商品房在楼盘表中由“已售”变更为“可售”。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暂停该企业当期所售商品房的网签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负责网签登记备案的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网签登记备案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营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营住建发〔2015〕41号)废止。 

      看不清?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