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局制定本预案。为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编制质量,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以企业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建强 周雪峰
电话:2206021
邮箱:ykyjzx@163.com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3号
邮编:115000
附件:《营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
《营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营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县(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指挥关系
3 监控、预警和行动
3.1 信息监控
3.2 预警发布及行动
3.3 先期处置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告与发布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理
5.4 应急过程评价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机制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与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的管理
9.2 预案的实施
为健全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进一步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科学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船舶污染海域事故等应对工作,按照相应预案执行。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各级政府及部门各司其职、分级指导、分级处置。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启动相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前,下级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部门联动,共同应对。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实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是《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指导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性文件,各县(区)政府制定的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下级预案,与本预案共同构成营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预案体系。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负责组织市内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网上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处置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市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和灾情预警信息通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市政府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收集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通往突发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协调通往事件现场的交通保障工作。会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业方面应急处置、协调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调配,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评估确定。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生活的临时救助,配合做好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配合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较大以上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综合消防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林草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营口海事局:配合做好相关海洋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当上级政府成立指挥部时,服从上级统一指挥。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市(县)区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由有关市(县)区政府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或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建议由市级指挥机构直接负责指挥。各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组建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任命现场总指挥;当上级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时,服从上级指挥并按要求移交指挥权。原则上现场总指挥由专业应急人员或经过环境应急训练、具有应急处置经验的人担任。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牵头,指挥部根据需要指定成员单位或人员,以及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沟通衔接、工作保障、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或污染预测结果,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措施;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4)医学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与饮用,防范因饮用受污染饮用水造成群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并实施救援;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受影响区域群众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各新闻媒体单位和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调查结果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科普宣传,普及科学防控知识,提升公众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7)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生态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9)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组建环境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市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
各工作组组成和任务分工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指挥部作适当调整。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县(区)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由市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县(区)级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于市级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事发地市级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由省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事发地市级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指挥部可根据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并继续做好应对工作。
3 监控、预警和行动
3.1 信息监控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县(区)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市内环境监测数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和自然灾害预警等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将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2.1 预警发布
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发布蓝色预警(Ⅳ级)。
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市级政府发布黄色预警(Ⅲ级)。
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发布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各级政府应规范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根据事件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升级或降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2.2 行动
当发布预警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行动: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视情况,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命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信息,快速启动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本预案的指挥关系分级实施应急响应。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企业事业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政府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因环境污染确需对周边人员进行转移安置的,事发地政府要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1 分级响应
4.1.1 Ⅳ级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报告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与事发地应急机构的联系,密切关注应急处置工作。
(2)做好向事发地排除现场工作组的准备。
4.1.2 Ⅲ级应急响应
由营口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具体执行,Ⅲ级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市指挥部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负责召集组内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成立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机构。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3)向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向省生态环境厅或相邻市提出应急物资、装备和救援队伍等支援的请求。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响应。
(2)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4.1.3 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由省政府负责启动响应。
4.2 信息报告与发布
4.2.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在判断可能发生或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有关信息通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事发地市、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一、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在4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二、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三、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2.2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各级政府或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根据需要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4.2.4 信息发布
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众统一发布,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涉及部队的新闻信息,经部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4.3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无再次发生或衍生环境污染事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应根据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的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1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时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4 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开展应急过程评价,对环境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县级以上政府要注重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水平;强化应急处置人员基础保障,加强应急人员储备,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分级分担的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配套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管理平台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政府要构建“统一领导、责权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的沟通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督促企业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7.2 培训与演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评估和修订工作,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者预案,各市、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营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营政办〔2020〕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