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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关于社区基层工作者工作繁重,待遇低下亟待解决的建议》(第16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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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翠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社区基层工作者工作繁重,待遇低下亟待解决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社区减负问题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市围绕和谐社区建设目标,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社区承担的公共服务和行政性事务工作也日益增多,特别是面向社区的各项工作任务、创建评比和工作台账等过多过滥,严重影响社区服务功能的发挥。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减轻城乡社区工作负担,提升社区服务群众效能,根据《新形势下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营委办〔2015〕2号)、《中共营口市委组织部 营口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营民函〔2016〕158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于2018年10月25日,大石桥市基层政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

(一)属于镇(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由社区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城镇社区承担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等任务指标,以及城镇社区作为责任主体的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

(二)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对社区现有纸质台账进行清理整合,并逐步予以取消。今后经准入进入社区的工作一律不设纸质台账。要将经过准入的社区工作资料,依托社区管理信息平台,整合为五项电子台帐(党群、平安、和谐、自治、服务),每项电子台帐记录条目仅限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效果等五个条目。要加快推进各部门进入社区的专网平台建设,整合为社区统一管理网络平台。

(三)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和谐社区、文明社区、平安社区评比创建活动外,取消各项评比创建和评比性检查。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组织对社区的工作考核考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向社区摊派报刊征订、招商引资、物品销售等任务。社区综合考评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严格控制各类普查调查活动,凡组织开展住户调查必须取得调查批号,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方法。在社区开展民间调查活动,应当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由社区协助组织,不得要求建立相应的专项调查统计资料。

(五)统一建立党群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站社会组织工作站、居(村)民活动站等“四大站”。党群工作站,整合党员服务中心等党群服务载体;社区管理服务站,开展综治、警务、民政、人社、计生、残联等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工作站,吸纳社区社会组织进驻开展文化教育、残疾人康复、居家养老等专业化服务;居(村)民活动站:为社区居民提供教育培训、图书阅览、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场所,“四大站”按照类型统一标识,下设各功能室由社区根据实际需要挂牌,弱化展示功能,增强服务功能,可一室多用。社区(村)办公,活动场所偏紧的,“四大站”可共建共享,整合使用。

(六)大力压缩市职能部门要求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大幅减少各职能部门针对社区的各类台账和材料报表,取消不必要的工作台账。除省级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规定的,原则上不应要求社区制作纸质台账,对社区的考核检查、创建评比可查阅电子台账。凡被取消的组织机构、活动阵地、工作任务、创建达标评比等,其台账(纸质、电子)一律取消。

二、社区工作人员待遇问题

我市现社区人员聘用制人员工资每月1650元,交的是四险,扣除保险实际每月实开1399元。根据营口市民政局、营口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工作的通知》(营民发〔2017〕72号),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事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生活待遇却远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我们一直在积极的协调市政府逐步提高他们的待遇,相信随着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社区工作者应该的享受的生活待遇都会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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