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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关于建设生猪规范养殖示范工程的建议》(第3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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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生猪规范养殖示范工程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养猪业的不断地发展,养猪业已经成为了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伴随着养猪场户规模的不断扩大,生猪生产带来的相关问题也日益凸显,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继续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积极开展示范创建,加快现代畜牧产业体系建设。

以畜牧业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科技支撑、示范带动,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环境友好型畜禽养殖,加快我市现代畜牧产业体系建设。截至目前全市共创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12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场4个。

示范创建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畜禽良种化。饲养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二)养殖设施化。养殖场(小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三)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四)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五)粪污无害化。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且运转正常,处理方法得当,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二、加强防疫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及其产品检疫、流通的各项规定。

我市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生猪及其产品检疫和流通控制相关规定。未经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严禁调运和上市销售。一是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备案管理和清洗消毒。为降低运输车辆传播非洲猪瘟的风险,2018年12月我市下发了《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工作的通知》(营农发〔2018〕386号),从2018年12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实施备案管理,截至目前全市共备案生猪运输车辆125台,并对备案车辆进行了清洗消毒,严格查验消毒记录;二是严格开展生猪调运前检疫。按照省厅要求,在省内运输的生猪须经产地检疫合格,向省外调运育肥猪、仔猪要凭该场30天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经产地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7月1日起,我市所有生猪屠宰企业须开展非洲猪瘟检测,驻场官方兽医凭检测结果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三是严格省外调入生猪及其产品查验。从省外调入生猪、生猪产品,须凭输出地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经我省审批同意后方可调入我省。向我省输入或者过境的生猪、生猪产品,应当从指定通道进入,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持有效的检疫证明像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

三、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禽养殖业协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保障畜产品安全供给与保护环境并重,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按照市委、市政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今年5月,营口市农业农村局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了《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营政办发【2019】8号),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切实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努力构建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推进全市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实现我市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

(一)依法依规,明确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对畜禽养殖实施分区管理。

1、畜禽禁养区管理。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禁养区禁止养殖区域内全部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2019年底前饮用水二级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外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建成粪便污水配套设施,并实现养殖污染物资源化利用,逐步推进全部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户关闭搬迁工作,严禁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卫生)。加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监管力度,已关闭的养殖场严禁复养,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2、畜禽限养区管理。现有畜禽养殖场个数和规模只减不增,2019年底前一类限养区内全部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户建成粪便污水配套设施,并实现养殖污染物资源化利用,严禁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城市规划区限养区内的散养户,各县区政府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逐步退出养殖的相关政策。二类限养区内全部规模养殖场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粪便污水配套设施建设;严格控制规模养殖场养殖规模,并逐年削减。鼓励三类限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到适养区继续养殖;鼓励现有畜禽散养户建设粪便污水贮存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禁止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

3、畜禽适养区管理。加快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场须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配套设施和畜禽尸体处理设施(已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对老旧规模畜禽养殖场开展环保清理排查,对于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实施整改并纳入环境监管范围;对于无法整改达标的,由县(区)级生态环保部门依法提请同级政府实施关停取缔。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依据建场区域的环境承载容量合理限定养殖规模。2019年底前,适养殖区内现有在养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达到100%;2020年底前,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设施配套率达到100%。

(二)优化畜牧产业布局。

1、优化养殖区域布局。引导畜禽养殖向适养区转移,在主要由畜禽养殖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区域限制养殖。科学确定产业发展优先顺序和区域布局,合理确定各区域养殖规模,做到应减则减,宜调则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行为。2025年前,适养区畜禽养殖量占比逐年提升。

2、优化养殖结构。深入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逐步由耗粮型畜牧业向草食类畜牧业转变,大力发展特色畜牧业。加快辽宁绒山羊、辽育白牛等优质品种的引进和推广,大力推进秸秆养牛、养羊。因地制宜发展肉驴、鸭、鹅等特色产业。2025年以前,全市肉牛、绒山羊产值占比逐年提升,特色畜牧业产值占比逐年提升。

(三)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加快提升优质特色畜产品供给能力,推进畜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工程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全市标准化养殖水平。推行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技术体系、饲料标准体系、防疫标准体系、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降低养殖业排放。到2020年,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实现100%入网运行。2025年底前,全市肉鸡、蛋鸡规模化养殖率达到95%以上;肉牛、羊规模化率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2、推进畜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畜产品加工企业建设养殖基地,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加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发展畜产品精深加工,引导大型加工企业重组形成集团。

3、引导养殖、加工企业发展优质绿色畜产品生产。培育一批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提高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调整优化屠宰行业产业结构,引导大型屠宰企业向上、下两端延伸产业链,建设高标准屠宰加工企业。积极引导小型屠宰厂点整合、重组和转型升级改造,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改变乡镇小型屠宰点“多小散乱差”的现状。加快形成结构更加合理、保障更加有力的畜产品及精深加工产品供给体系。

4、培育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家庭牧场,引导和促进以绒山羊、蛋鸡、肉鸡、肉牛、肉驴合作社为重点的畜牧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进一步规范生猪、鸡蛋、肉鸡购销经纪人的经营活动。继续开展省级畜牧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评选活动,通过典型示范带动更多的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5、依托畜牧业资源发展旅游畜牧业,实施“互联网+”现代畜牧业行动。因地制宜培育一批以畜禽生态养殖、居民动物认领、生产流程感知等为主要特点的畜牧旅游点,充分挖掘畜牧业的休闲度假、旅游观光、体验感知等方面功能。全面推进“互联网+”畜牧业生产管理,加快推进“互联网+”畜牧业生产监测,养殖场环境智能监控、畜禽体征智能监测、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和防控等系统建设,构建畜牧业新型业态。

(四)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生态化养殖。

1、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备案管理制度。

2、同步推动散养密集区粪污治理,鼓励、引导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建设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率。村屯内确需保留畜禽散养的,须建设粪便污水贮存设施,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散养畜禽管理及对其产生的粪污进行收集、处理、利用。

3、鼓励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因地制宜支持采取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到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总结出适合本地实际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并推广应用,实现全市养殖区域全覆盖。

4、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各县(市)区应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病死畜禽必须利用现有的或将来规划建成更高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2020年底前,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要达到75%以上。

四、加强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一)开展严厉打击畜产品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营口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联合印发《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制售有毒有害注水肉等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私屠滥宰、未经检疫检验、注水、注入其他物质、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二)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建设年”活动。

全面落实省、市“食品安全建设年”活动,主要开展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强肉品源头治理,由农业部门牵头,落实屠宰环节生猪入场查验和非洲猪瘟检测出证制度,深入整治私屠滥宰、注水注胶、未经检疫检验检测、违规调运和屠宰等行为;二是加强肉品集散地治理,落实冷库和集中交易市场主体责任,对入场销售(贮存)者建立档案,重点整治不建立档案、不记录进出货台账、不留存检疫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行为;三是加强肉品生产经营者治理,规范肉品采购渠道,落实肉品进货查验责任,严厉打击采购、使用病死病害、来源不明、变质超期等肉品,以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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