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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关于老旧、回迁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第226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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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老旧、回迁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已交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落实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提高改造或自建力度。

为解决我市老旧小区房屋存在的“先天性”不足,及房屋使用不善留下的隐患,不断改善老旧住宅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我市老旧小区改造要求,我局受市政府委托制定了营口市三年(2018—2021)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和管理实施方案,改造内容主要包括:老旧小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绿化、照明、围墙等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内配套养老抚幼、无障碍设施、便民市场等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等;与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县城(城关镇)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改造提升,使老旧小区居民生活居住环境得到根本改善,不断增加获得幸福感、获得感。

二、加强开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积极解决开发遗留问题。

一是严把开发工程质量、施工过程和验收关,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用施工,加强日常监管,对施工过程使用不合格材料、不规范施工的工程坚决要求整改返工。同时在综合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工程质量要求查验,对不质量合格的工程不予综合验收,不予办理房屋预销售的许可。

二是物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批把关,没有过保修期的工程坚决不允许启动房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对属于开发商保修范围内的由我局责成开发商负责解决,对属于维护不力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成物管企业解决,对业主自身行为造成的业主委员会责成相关业主自行解决。对必须启动维修资金的简化手续和程序,按照受益人所承担的公共部位履行签字手续,为业主提供方便、快捷的维修服务,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

三、建立物业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形成全社会对物业管理齐抓共管、共治格局。

物业管理工作仅仅依靠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业企业的力量,从我市20多年物业管理工作的经验来看,要想让我市的物业工作不断提升是远远不够的。根据您的建议,下一步,我局将积极落实《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实行物业管理协调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部门、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形成全社会对物业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

对于您的建议,我们会结合具体情况,尽快落实,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建设工作的支持及对我局工作的理解。

 

附件:1.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营西政建议提案答复函〔2019〕7号)

2.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营站政〔2019〕11号)

3.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营城执字〔2019〕13号)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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