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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关于对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的建议提案》(第13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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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废旧电池集中回收处置相关政策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指导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引导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2016年12月,国家环保部对《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进行了修订,对重点控制的废铅酸蓄电池、新能源汽车废电池(属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镉镍电池和含汞扣式电池污染防治提出一系列指导政策。一是闭环与绿色收集。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推动相关产业链形成闭合循环的发展模式。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全生命周期的资源环境责任,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二是合理安全处置。本政策总体上鼓励分类回收利用废电池,提出应避免废电池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装置或堆肥发酵装置,同时,针对现阶段一些地方仍以填埋为主,提出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利用的废电池,宜分区分类填埋,以便于将来利用。三是关键节点的风险控制。针对不同废电池的特征,提出不同污染节点的环境风险防范方法。对废铅蓄电池,要求贮存场所应防止电解液泄漏;对动力电池,要求运输前不能拆解,须经过专业包装后运输,强调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对废锂离子电池运输前要求采取预放电、独立包装等措施进行处理。

二、我市废旧电池集中回收处置及管理情况

我市工业企业产生的废电池主要为废铅酸蓄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我局要求产生废铅酸蓄电池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对废铅酸蓄电池的产生、贮存、收集、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废铅酸蓄电池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由于我省内无具备收集、处置废电池类危险废物资质的企业,我市工业企业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全部跨省转移至天津、内蒙等地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移过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发生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事件。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镍镉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原则,我市生活源产生的废电池基本都混入生活垃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7年我市启动生活垃圾“1+N”分类工作。这里的“1”是指生活垃圾中的废电池、废日光灯管、油漆桶等有毒有害物质。“N”是将城市、农村、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为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等。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的废电池等有毒有害物质,我局积极配合住建部门对其妥善处置。

同时我局将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学校、社区、企业举办环保图文展览和环保科技知识讲座,针对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环保知识进行宣传,增强了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同时,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经营活动,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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