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
现就郎庆利代表提出的关于合理解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收入以及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营口市物业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现各隶属于市、县(市)、区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营口市及各县(市)、区均未成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或核算中心。
二、营口市物业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办公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均由各自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拨款,不存在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问题。
三、各住宅小区维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专款专用,用于各住宅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维修。
四、营口市物业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营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