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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恢复成立大石桥市南楼镇的建议》(第034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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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成立大石桥市南楼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收悉该建议后高度重视,认真仔细研究,积极与上级协调争取,尽全力努力解决该项建议。

一、关于南楼镇、百寨街道区划地名历史沿革

原南楼镇于1983年6月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位于大石桥市东7千米,面积12平方千米。原百寨镇位于大石桥市东5千米,面积92平方千米。因南楼镇行政区划面积较小,且与百寨镇毗邻,1997年11月,经省政府批准,撤销南楼镇、百寨镇,合并设立百寨街道,辖区面积为104平方千米。

二、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批权限及要件

(一)2019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行政区划审核报批程序的通知》(辽民发〔2014〕61号)文件规定,区划调整需具备以下10个方面要件:一是地级市人民政府请示(人口、面积、政治经济等基本情况,变更理由、范围、隶属关系等);二是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是行政区划现状图;四是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示意图;五是驻地城市总体规划图;六是地级市人大、政协意见;七是调整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八是调整涉及县(市、区)人大、政协意见;九是调整涉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请示;十是调整涉及乡(镇)人大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对恢复成立大石桥市南楼镇的意见

行政区划调整、地名更名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深远、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实际,关系到社会发展稳定大局。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长期使用没有负面影响的、可改可不改的,不要更改”。百寨这一地名历史可追溯到清朝初年的顺治八年(1651年)移民时,反映了清朝当时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方法,是历史的活化石,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而南楼的历史不足百年,从地名管理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不宜将百寨更名为南楼。

(二)政区划是国家进行行政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的相关规定,省、市在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始终是围绕国家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不断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推进扁平化管理,构建高效率组织体系,我市始终围绕省制定的工作要点,引导乡改镇、镇改街道办事处,稳步提高城镇化水平的工作理念。努力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行政区划设置。

综上所述,目前还需维持现状,暂不进行更名和行政区划调整。待国家、省对经济发展做重大部署和调整时,积极向省政府争取恢复成立大石桥市南楼镇的建议。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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