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全市社区建设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营口市《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营委办发[2015]2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营委发[2018]12号)精神。为解决我市社区工作者存在工资待遇偏低、工作压力大、工作责任不清等问题。大石桥市委组织部、民政、财政、人社四部门3月9日联合制定了《关于解决城乡社区工作者待遇问题的方案》。
一、提高社区工作者补贴标准
逐年上调聘用制社区工作者补贴标准,逐步达到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从2020年1月起,在现有补贴基础上普涨200元/月,达到1850元/月标准。建立正常调资机制,每两年普涨一次补贴。
各镇(街)实行岗位奖励补贴制度,社区书记、主任每人岗位奖励补贴400元/月,副书记、副主任200元/月。建立评优机制,每年按社区工作者人数25%-30%确定优秀比例,对被评为优秀的社区工作者给予年奖励30元/月。目前,全市聘用制社区工作人员294人。
二、提升社区工作者政治待遇
各部门、镇(街)高度重视社区工作者群体的利益诉求,充分考虑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问题。在各级评先评优工作中,将社区工作者纳入考评范围。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县(市)人才发展计划,加强城乡社区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注重把党性强、能力强、改革意识强、服务意识强、担当意识强的党员充实到领导班子之中,特别是把群众信得过、服务有本事、治理有办法的优秀党员选拔到社区党组织书记岗位上来,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和合力。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支持和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专业考试,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资质的人员,在聘用、待遇方面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由组织部门向社区下派第一书记,以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能力突出的男同志为主,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信访稳定、便民服务、沟通协调,更好履行社区职责,充实基层力量,完善基层治理体系。
三、实行社区职责准入制度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6]11号)精神,社区工作要达到社区职能依法明确、社区事务有序准入、社区负担明显减轻、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居民满意度显著提高的要求,将行政性事务尽可能与社区工作剥离开来。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和有关单位,凡是需要将新的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检查、统计调查等延伸到社区的均实行准入制度。我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要制定社区工作准入办法,依法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重点在精简规范社区台账、合并社区考核评比、严格规范调查统计、规范社区组织机构挂牌、规范社区印章使用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给社区工作者“减负”。但需应交由社区承接或协助的工作,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赋予社区相应的工作职权,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四、严格社区工作者管理
按照锁定现有人数、科学确定编制、缺额公开招考的原则对社区工作者队伍实行规范管理,以适应实现社区工作者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目标要求。对现有社区工作者,采取只出不进的半冻结管理方式,防止人员突击进入。严格核定社区工作者人员编制,综合考虑社区常住人口数量、小区物业管理方式等因素,逐一确定社区人员编制。社区工作者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镇(街)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民政局建立社区工作者台账。每年定期不定期对缺额部分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原则进行招录。制定我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建立由组织、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财政、人社、相关镇(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进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加强工作督查
我市建立定期督查制度,重点检查社区工作者的年收入、劳动合同、法定福利待遇、人员管理等是否规范落实,每年对全市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督促相关部门、镇(街)查漏补缺,确保现行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到实处。
下一步,我市将严格依据营口市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加大政府对社区建设的投入。
2.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3.统一规划,规范管理。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