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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关于应注重解决农村低保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提案》(第146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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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营口市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应注重解决农村低保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悉该提案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对应提案中的整改意见,对不足的方面将完善机制,严格对照救助政策,细化措施,规范操作,努力打造公平、阳光、精准的低保工作格局。现就贵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制定政策,完善机制

在政策制定上,我市现行的低保政策是《营口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及《营口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等。如赡养费的计算,按照《关于修改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15〕87号)及《营口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营民发〔2015〕72号)规定,全面落实子女赡养费收入计算标准,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法定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对于协议明显有失公平或自愿放弃大部分财产的不予支持;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公式“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或年人均收入-当地低保标准)×50%÷2”计算。目前,省民政厅正对“《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进行修改”,处于征求修改阶段,预计9月份修改完毕并执行。我市将根据省修改后的《认定办法》修订完善我市的《认定办法》,使我们的救助政策更加完善、合理。

针对脱贫攻坚期间的建档立卡户,我们严格执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收入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19〕59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做到政策切实落实到位,我们加大受理低保申办工作的力度,加快核对部门的信息核对,采取特事特办原则,简化审批流程。特别是“对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建档立卡户的有劳动能力子女赡养费收入可按现行标准的50%比例计算”、“对在家庭从事一般性农业生产活动或不定期短暂性外出打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按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50%比例核算收入”,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人员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充分发挥了脱贫攻坚期间低保兜底保障的作用。截至目前,全市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169人(盖州市774人、大石桥市387人、老边8人),已纳入农村低保669人(老边区6人、盖州市464人、大石桥市199人),占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57.2%。

二、全面开展专项治理,严格进行整改整治

每年定期对低保工作人员集中开展业务培训。完善备案制度,对财政供养、低保工作人员本人及近亲属享受低保进行备案,并定期复核。落实低保对象认定办法,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坚决清理轮流保、平均保、关系保、人情保,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问题交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进行通报。在农村低保入户核查方面,根据辽宁省民政厅下发《全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辽民发〔2018〕46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营口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自2018年起,我市每年均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排查行动,全面排查在保在册低保对象,坚决遵守“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并在专项整治中整改整治各类突出问题。

三、建立复核排查机制,严格低保动态管理

严格执行我市的《操作规范》和《认定办法》,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明确申请低保应具备条件。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低保申请由镇街受理并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之后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享受低保的加强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应退尽退。对短期内家庭基本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全年累计复合共两次,2019年全年共累计复核104580人,预警232262人;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以复核结果为依据,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停止保障,脱贫攻坚建档立卡户享受低保兜底保障需要重新核定救助金的及时调增(减)保障金。对已经脱贫的低保户加强动态监管,防止返贫发生。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经办能力

为解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问题,我市按照省民政厅等4部门下发《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8〕13号)文件要求,市民政局与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营民发〔2018〕123号)。由各县(市)区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基层工作人员少的难题,从而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截至目前,站前区已完成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24名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于2019年11月份已全部上岗;2020年4月份大石桥市已经完成购买服务的招标工作;盖州市、西市区正在进行招标工作;老边区、鲅鱼圈区的购买方案也提请区政府进行审议,全市拟在六月底前完成购买服务工作。

五、严格民主评议,确保公平公正

关于把握按标施保和“民主选穷”的关系方面。目前我市低保审批中有“民主评议”环节,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对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但民主评议不对被评议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作出结论。我市一直坚持按标施保,严格杜绝“民主选穷”。

1.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对低保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建立较为完善的家庭收入评估体系,明确民主评议的责任主体是镇街。规范人申请、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办事处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申办程序,特别要加强对低保工作公平、公开、公示的进程,建立“有报必查”低保听证制度,实现低保工作“阳光操作”。民主评议是低保认定的重要环节之一,操作规范明确指出“家庭经济调查后,各镇街应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严格规范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建立县(市)区民政局、乡镇、村三级联动管理机制和责任制,做到随时掌握低保户的家庭收入变化、成员情况、出现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加大动态管理力度,严格程序,做到“应退尽退,应保尽保”。确定参加评议组成结构及人员,民主评议小组由镇街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村两委班子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村代表人员组成。鉴于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少,由镇街委托村负责组织评议。

3.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扶贫领域反腐工作,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把群众满意作为低保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评议程序,民主评议不是“民主评低保”,不对被评议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作出结论,而是对前期调查结果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评议。评议不能代替审核审批结果。申请人对自己家庭基本情况不能陈述或陈述不清的可由代理人代为陈述。民主评议按规定程序逐户进行,并详细记录全过程,评议结论由所有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救助申请,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营口市民政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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