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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关于无碘盐销售不宜一刀切、管制销售的建议提案》(第10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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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无碘盐销售不宜一刀切、管制销售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 669—2020)明确的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的划定标准,碘缺乏地区的划定:以行政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检测水碘含量,当居民饮用水水碘中位数<40μg/L时,列为碘缺乏地区。市疾控中心于2017年以乡级为单位进行了水碘含量调查,从抽样检测情况看,居民饮用水水碘中位数均小于40μg/L的最低标准,最大值为35.9μg/L,有的乡镇水碘中位数小于10.0μg/L。由此可认定我市范围内仍为自然环境缺碘地区。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2017年3月1日修订)明确,“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要求,在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和区域人群碘营养水平适宜的前提下,要做好特定人群的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同时,严格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以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要。

近年来,我市无碘盐销售市场管理不够规范,影响到我市人民身体健康,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明确了无碘盐销售指定商家。2016年,原市盐务主管部门在全市明确了49家无碘盐销售指定商家。2019年10月21日,由市工信局委托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分别对无碘盐销售商家进行核实,能够继续经营的,可重新推荐为无碘盐销售指定商家;不宜作为指定商家的,由各县(市)、区工信局根据地域和人口分布情况重新推荐。经市工信局研究,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明确了营口市66家无碘盐销售网点。

二是面向社会公示无碘盐销售指定商家。无碘盐销售网点确定后,市县两级分别通过政府网站公示,乡镇、街道、社区、村逐级告知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布无碘盐销售网点情况,提高无碘盐销售网点的知晓度。

三是加强对无碘盐销售的监管。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督事务中心等部门,加强对无碘盐销售的监管,保证全市人民科学食用食盐。制订了《营口地区无碘盐销售网点管理办法》,明确了无碘盐销售十条规定;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加强无碘盐销售的市场监管。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督导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工加强无碘食盐市场的管理工作,做到既方便不宜食用加碘食盐人群购买无碘食盐,又杜绝正常人群盲目购买无碘食盐,保持碘盐销售的正常市场秩序。我局还将会同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定期检查无碘盐定点销售情况,保证无碘盐销售的规范性。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 5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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