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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关于全面完善我市出租汽车要价监管机制的提案》(第1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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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完善我市出租汽车要价监管机制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第一项、第二项建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出租汽车准入条件严格监督管理,出租汽车的计程计价设备、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在大石桥市出租汽车已全面安装使用。下一步,将争取资金保障,利用先进的视频、音频等数字化设备,强化车辆大数据管理和证据采集,维护司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二、针对第四项、第五项建议

大石桥市依法依规对市民反映强烈的出租车宰客、拒载,无故绕道行驶、无故不使用计价器、不使用统一票据、车容车貌不整洁等影响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整体形象的行为,特别是对市民反映强烈的节假日乱涨价行为,进行治理。并将建立长效机制,做好监督、检查,常抓不懈,对违法违规现象严肃处理,净化出租汽车市场环境。并请广大市民朋友共同参与打击“黑车”和违规营运行为的行动,积极配合取证调查,踊跃举报非法营运行为(举报电话:5619444)。       

2021年3月,大石桥市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违规违章出租汽车及从业人员进行如下处罚:

1.初次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大石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对其处以200元罚款、违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扣5分,并由违规从业人员现场做出书面承诺。

2.再次(2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大石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违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扣5分。

3.出租汽车违规行为,将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考核依据。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将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考核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作出警告、教育培训、吊销从业资格证的处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三、针对第三项建议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完善出租车举报奖赏制度”“完善出租车司机价格诚信制度”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合理化建议,完善和提高我市出租汽车管理体系,为营口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提出合理建议。

四、针对第六项建议

大石桥市结合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面向全市出租汽车从业者及驾驶员开展“营口有礼 文明交通”为主题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工作目标是提高全体出租汽车从业者及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文明意识,预防和减少出租汽车交通事故发生。还将督查出租汽车企业岗位培训从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等方面对驾驶员进行了重点教育,要求驾驶员坚决摒弃驾驶陋习,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使驾驶员们真正的感受到漠视交通法规的危害性和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自觉形成文明驾驶、文明礼让习惯。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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