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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统筹考虑城乡户籍,实现政策公平的建议》 (第2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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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玉委员:

您提出的随着全域城镇化的建设,原农村户籍逐渐变成居民户口,但是在各部门执行的各项政策及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因户籍问题出现享受政策冲突的问题等提案,已交我区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区现执行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为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文件指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 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 年满60周岁。  

其中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想对应的户口类型。可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

根据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辽宁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辽人口发〔2006〕35号)中规定对“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解释第四条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的界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户口登记地址在本乡(镇),有承包责任田,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按照国家及本省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我区在审核资格时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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