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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关于推行老旧小区物业自治的提案》(第12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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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璐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老旧小区物业自治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小区自治的前提,是需要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内业主的代表,代替行使业主权力,寻觅适合本小区自治的方式方法,在业主大会上做出决定,作为“牵头人”管理服务小区。我区及街道办事处主动作为,采取了相应措施,积极推动业主委员会成立及业主自治工作。

一是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为缓解成立业主委员的难题,营口市在出台“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时,推出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政策,代替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工作,为老旧小区的管理提供了可行性政策依据。西市区借“营口市物业条例”颁布的机遇,积极宣传推动物业管理委员会政策,并指导街道办事处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成立了部分“物业管理委员会”。对有意愿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西市区各级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仍然为小区业主提供政策支持,帮助他们成立业主委员会。

二是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小区,依据业主意愿采取自治模式

组建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选择由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或是自治管理等模式上,仍需通过业主大会决定。选择由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代替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公司提供服务;选择自治管理模式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小区业主自治。

采取自治模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可充分调动小区业主参与小区管理,聘用小区内懂技术、懂管理的业主,为小区提供服务,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的优势,使得小区物业的服务不断的向好的方向发展,促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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