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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的建议》(第21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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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教育事业的关注和关心。教龄津贴是为鼓励中小学、幼儿教师长期从事教育职业给予的岗位津贴,具有物质鼓励和精神激励双重含义,提高教龄津贴是提高教师工资待遇的有效途径,对于提高教师工资收入、增加教师的职业荣誉感,都极具现实意义。该建议对提高广大教师的工资待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此,市教育局高度重视,在各县(市)区开展专项调研,深入了解全市教师教龄津贴等相关待遇落实情况,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近几年,我市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增加教师收入,提高教师待遇地位。一是提高班主任津贴标准。2019年,市教育局联合市委编办、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营教发〔2019〕92号),要求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学班主任津贴专项资金,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0元,将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二是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对局直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重新按照新比例进行核定,各县区已参照执行。重新核定后的高级岗位总量增加了2%,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压力,调动了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了教师的待遇。三是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出台《营口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2015-2020年)》,对在村小工作的教师发放生活补助。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35号)精神,落实“在乡村中小学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十年、仍在教学一线任教的中小学教师,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评聘高级职称。四是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印发《关于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长效机制及动态调整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长效机制、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我市现行的教师教龄津贴是依据《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新〔1985〕40号)执行,执行时间为1985年8月30日。由于教师教龄津贴标准是由国家统一制定,我省目前也一直沿用原国家标准,如提高教师教龄津贴,须国家及省相关部门出台新标准后,我市方能执行。下一步,结合您所提建议,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高教师待遇,提升教师职业幸福感。

一是增加特殊岗位津贴,提高教师工资水平。适时提高班主任津贴标准,对心理健康教师和思政课教师参照班主任标准设置岗位津贴。健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政课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制订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价标准,落实好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思政课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提高一线教学岗位的教师工资待遇,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充实到教师队伍。实现师资力量的均衡分配流动,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二是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保障教师待遇落实。严格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落实教师相关待遇,持续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教师待遇执行落实到位,切实推动教师待遇的提高。

近年来的两会上,“提高教师教龄津贴标准”成为来自基层学校的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到的建议。2021年12月29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强化乡村教师待遇保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规定。提高教龄津贴标准,绩效工资核定向乡村小规模学校、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等倾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教育部、省教育厅会对提高教龄津贴的标准、范围提出具体要求。届时我们会按照最新的文件通知精神落实上级政策。

再次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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