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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关于医保城乡统筹应放开或逐步放开的建议》( 第5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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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保城乡统筹应放开或逐步放开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原政策情况
    2013年3月,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病种门诊统筹试点工作的通知》(营人社发〔2013〕15号)文件,明确口腔疾病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元。随着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建立,此政策已经废止。
    二、现行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22年8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22〕17 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支付范围涵盖了口腔疾病在内的各类多发病、常见病。具体待遇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账结合职工为4000元(单建统筹人员为3000元);在职职工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三级、二级(非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为55%,二级(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60%;69周岁及以下退休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
    2023年3月,为保障参保职工门诊就医需求,充分发挥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便民可及作用,市医保局进一步扩大了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一是要求公立医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要全部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二是鼓励社会办医等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提供门诊统筹服务,有意愿提供门诊统筹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评估合格后,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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