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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 《关于规范废弃口罩处置防止二次污染的建议》(第9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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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园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废弃口罩处置防止二次污染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于废弃口罩处置规范问题,目前营口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废弃口罩的具体处理措施如下。一是关于对废弃口罩的定性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病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含废弃口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疫情管控期间,隔离点、核酸采样点产生的疫情垃圾(含废弃口罩)属于医疗废物。所有非涉疫生活垃圾(含日常生活中人们使用过的废弃口罩),按照普通生活垃圾由各级环卫单位进行收集。二是将废弃口罩当做医疗废物的处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对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管部门为生态环境、卫健委等部门。我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卫健委、住建局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指导相关单位按要求执行。目前我市医疗废物,主要由辽宁恒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即营口市医疗废物处理厂)进行处置。三是将废弃口罩当做普通生活垃圾的处理办法。对于日常生活中人们使用过的废弃口罩,主要通过我市环卫系统进行收集,并转运至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进行无害化处理。目前我市正在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区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四个类别,即生活垃圾“四分类法”,非涉疫口罩属于其他垃圾,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通常住宅小区内设置的灰色或黑色垃圾桶),目前我市其他垃圾主要由营口市焚烧发电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具体工作建议,我们将积极采纳,并结合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如下具体措施落实。

    1.关于您提出的广泛宣传废弃口罩的危害性,引起广大民众的警惕的建议。自从我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来,每年将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新闻发布会、举办主题活动、走进新闻直播间、纳入学校主题活动等多种线上线下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垃圾分类常识,引导居民分类投放。下一步,在开展垃圾分类宣传过程中,我们将把对废弃口罩的投放要求和规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引导广大市民提高思想认识,并主动将使用过的废弃口罩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

    2.关于您提出的在小区、学校、企业等公共场所的电梯口、门口等显要位置,放置专用垃圾桶的建议。按照住建部2019年新颁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营口市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和有害垃圾“四分类法”,非涉疫废弃口罩属于其他垃圾。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结合生活垃圾示范片区内公共机构、住宅小区、经营区域等场所产生各类生活垃圾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分类垃圾桶,要求在电梯口、门口等显要位置,至少要设置包含其他垃圾分类桶的分类收集容器组。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检查督导力度,要求有关单位认真落实以上要求。

    3.关于您提出的在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旁放置按压式消毒液的建议。据了解,鉴于可操作性问题,目前我市室外分类垃圾桶旁均未放置消毒液,但在大部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大型商超、酒店、饭店等洗手间设置有垃圾收集容器,并放置消毒液供顾客消毒使用。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倡导各类型党政机关、商超、酒店、饭店等加大内厕开放力度,为群众提供更大便利。

    4.关于您提出的对垃圾收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其正确收集、转运废弃口罩的建议。我市各级环卫部门现设置有常态的业务培训工作制度,定期对各类环卫工作业务骨干、环卫收运人员、一线环卫工人等进行业务培训。自我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以来,对垃圾分类的业务培训也被纳入各级环卫部门的培训内容,下一步,我们积极采纳您的意见,将非涉疫废弃口罩的投放、处置等要求作为培训工作重要内容。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认真听取您的意见建议,持续关注好废弃口罩处置工作,倡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共同营造干净、卫生、安全的城市环境,同时也希望在以后工作中您能多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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