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建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建议》已收悉。经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现答复如下: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情况
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明确的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按本意见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其他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新增1个城市开展试点,于今年内启动实施,试点期限2年。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我省新增试点城市为盘锦市,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现阶段国家政策不允许各市自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因此,目前我市未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模式
医保发〔2020〕37号文件规定,“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
鉴于目前我市各级财政财力紧张,尚不具备对所有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进行补贴的条件,即使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暂无法通过财政预算方式筹集资金,只能通过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模式筹集资金。
三、下步工作安排
2021年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研究建立相关保险与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根据省统一部署,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跟进国家、省关于建立实施长护险制度的有关工作要求,持续关注各试点城市开展长护险试点工作的政策亮点、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效,做好政策储备、基金测算等前期工作。市医保、财政及民政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完善我市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待试点制度成熟、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允许时,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