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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家政公司管理的建议》(第7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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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家政公司管理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家政服务业的关心关注,并提出很好的建议,感谢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家政人员实行职业许可制度方面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消费能力不断增加,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大,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居家养老、康复护理、育婴育幼、烹饪、保洁等多样化的家政服务需求呈现快速增长,家政服务业发展潜力巨大,需要政府制定政策去提质扩容,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去保障。根据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营口市家政服务条例》,《条例》由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人员或者为家政服务人员介绍家政服务工作,应当查验其身份、技能、健康等有效证件。
    关于无违法犯罪记录办理方面:目前,公安部通过接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数据开发了全国犯罪记录信息系统,并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根据《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本人可通过网上申请、户籍所在地(暂住地)实地申请两种方式自行申请开具无犯罪证明记录。
    我局作为家政服务业主管部门,已将《营口市家政服务条例》转发给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日常监督家政企业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招聘对象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健康证明等相关要件,确保家政工作人员符合工作要求。
    二、关于建立家政公司联动责任机制方面
   《营口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九条规定: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用户依法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或者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家政服务人员、用户通过家政服务中介机构达成合意的,应当依法订立家政服务合同;通过其他途径达成合意的,鼓励以书面形式订立家政服务合同。
    根据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家政公司中的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家政事故,家政公司负有连带责任,家政人员输出途径由家政公司统一管理。我市家政公司一般为避免出现家政事故,会为工作人员购买家政保险。保险中一般包含家政工作人员及雇主双方的保险,包括家政工作人员的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雇主财产损失费等。
   三、关于建立市场准入机制方面
    市人社局深入推进技能营口行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就业重点群体的求职意愿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制定了《营口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和季度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目录,把保洁员、家政服务员、保育师、养老护理员等家政类相关职业工种纳入急需紧缺工种目录,鼓励支持各类就业重点群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宣传,服务并支持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我市现有营口职业技术学院、营口市农业工程学校等院校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认定职业工种目录涵盖保育师、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等家政类相关专业,培训内容包括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考核,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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