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开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并对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合理性予以审计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很好,既代表了广大市民的共同愿望,也反映了广大业主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关于健全完善管理机制
我市于2008年出台《营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我市规范和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确保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保修期后的维修养护、延长物业使用寿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和制约保障作用。
至今,该办法已施行了近16年,其中部分条款已滞后于时代发展、不能满足新时期行业管理实际需求,为了不断健全完善管理机制、适应时代和行业新发展、确保与上位法规一致,待《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出台后,我们将结合我市实际,及时起草修订《营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及时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印发实施,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人民群众更加满意。
二、关于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是居民百姓住房的“养老金”,其归集、使用、管理直接面向千家万户,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大事。
下一步,为了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更加做实、做深、做细、做到位,我们要组织两区相关部门,通过网络关注公众号、印发宣传单、开辟宣传栏等媒介方式,强化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和解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缴费意识和积极性。在此基础上,采取增设办事“窗口”、加强与相关机构联系协助等方式,加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力度,不断努力扩大工作覆盖和惠及面,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
三、关于简化支取审批程序
针对维修资金使用率低,资金申报困难问题,为了维修资金使用安全,当前,按照区物业管理工作流程,结合营口市物业四级管理职能,需业主拿相关手续到所辖区城乡建设中心查询存量,对有存量可以维修的,报修项目由其社区、办事处、城乡建设中心工程科人员和相关业主到现场查验,确定维修队伍及工程量,维修结束后由上述相关人员现场验收,签字后附施工前、中、后照片方可结算。从而避免物业服务公司及维修队伍,出现虚报工程量、套取维修资金问题。发生危及安全情形,需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会或居(村)委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会或居(村)委会、相关业主同意,报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使用。
下一步,在确保必要的审批流程和有序开展的前提下,我们将敦促两区有关部门不断优化流程,确定办结时限,并设置绿色快捷通道,对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应急维修的或要件硬件完备但一时环节停顿的非常规情况,可以采取“先上车、后买票”的方式,给予提速办理,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更加安全高效、使用到位。
四、关于规范部门监管职能
作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目前,我们正积极组织,通过软件开发公司对营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平台实施升级,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账户管理、小区开户、资金支用、统计汇总、综合查询、数据补录、信息变更、综合服务等整个业务流程,进而实现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管理的标准化、网络化和规范化。同时,建立维修资金公告和查询平台,努力实现网上公开、公共场所电子触摸屏查询、手机APP查询等新举措,推行信息公开,使居民业主交明白钱、办明白事、用明白费,切实保障广大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感谢您对我市住建及公用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