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应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排海建立监测通报机制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辐射环境监测组织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我国已建成国家、省和部分地市三级机构组成的辐射环境监测组织体系(我市并不在此列),其中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均已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环境部组织的监测能力评估。即我市无辐射环境监测事权,且我市也没有辐射环境监测能力。
二、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我国已建成覆盖全国各地级及以上城市、重要河流湖泊、近岸海域、国家重点监管核与辐射设施周边地区和其他重要边境地区的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
三、辐射监测信息公开。依据《核安全信息公开办法》,在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网站上发布年度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报告,向公众公开;在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及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网站上通过全国辐射环境自动监测数据发布系统实时发布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数据。
在《2022年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报告》中,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包括对沿海11个省份(包括辽宁省)的近岸海域海水和海洋生物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近岸海域海水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铀和钍浓度处于本底涨落范围内,且与全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结果处于同一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氚、锶-90和铯-137活度浓度未见异常,锰-54、钴-58、钴-60、锌-65、锆-95、钌-106、银-110m、锑-124、锑-125、铯-134、铈-144等人工γ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均小于探测下限,其中钴-60、锶-90、钌-106、铯-134和铯-137活度浓度低于海水水质标准;海洋生物中人工放射性核素氚、碳-14、锶-90和铯-137活度浓度未见异常,其中氚、锶-90和铯-137活度浓度低于《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 14882-94)规定的限制浓度;锰-54、钴-58、钴-60、锌-65、锆-95、钌-106、银-110m、锑-124、锑-125、铯-134、铈-144等人工γ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均小于探测下限。(截至6月17日,2023年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报告尚未发布。国家核安全局网址:https://nnsa.mee.gov.cn/)
四、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强调:“我部高度重视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2021年、2022年先后组织开展了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辐射环境监测,摸清了目前相关海域海洋辐射环境的本底情况。监测结果表明,我国管辖海域海水和海洋生物中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未见异常,总体处于历年涨落范围内。针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后的海洋辐射环境监测,我部已经作出部署,如果发现异常将及时预警。”“后续我部将持续加强有关监测工作,及时跟踪研判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我国海洋辐射环境可能的影响,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