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海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百忙之中关注我市海洋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在新的形势下,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备受消费者关注。针对海洋环境现状,我局汇总了市生态环境局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答复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建立健全水产品安全追溯体系
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卫健委联合印发了《营口市2022年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推进方案》。深化农药兽药使用减量行动,落实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水产养殖用药减量、兽药抗菌药治理工作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海鲜水产品抽样过程中,实行属地监管人员陪同制度,监管人员现场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情况,确保抽检的海鲜水产品样品可追溯。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县(市)区执法人员深入所辖区域开展水产品质量执法大检查。深入了解节日及两会期间水产品生产供应形势,指导和规范投入品使用,严格落实食用水产品合格证等有关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主要检查养殖企业渔药、饲料保存仓库,查阅水产养殖三项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和保存,从源头杜绝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违规药行为,严格执法,为人民群众吃上放心水产品提供有力质量安全保障。
(二)严格检测流通环节,排除安全隐患
2024年市场监管局以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和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两超”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对水产品及水产制品加大抽检力度,以海鲜水产品销售范围广、消费量较大的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生鲜超市等为主。重点抽取市面上消费量大的季节性海鲜水产品为主,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食品抽检工作,让老百姓感受到实实在在的食品安全获得感和幸福感。全年市本级计划日常安全检测400批次。市场监管局累计开展各类巡查行动122次,出动执法人员468人次,检查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355家次,有效的保证了农业投入品质量。2021-2023年,我市全地区每年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抽检量约7300批次,其中“13+N”品种的抽检量约1350批次/每年,合格率达97%,对不合格批次依法进行了处置。市海洋与渔业局积极完成国家水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任务、省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市“1.7批次/千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2023年共完成省市各类养殖水产苗种及水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检任务510余批次,指导县区完成监测577批次,经过实验室检测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三)加强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行为
认真贯彻执行《营口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攻坚方案》的要求,重点对“四条鱼”“两水产”加大抽检监测力度,重点防范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3种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4种停用兽药及地西泮等的违法使用,确保人民群众用上放心的水产品。
加强协同联动。一是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属地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联动,确保问题海鲜水产品能够查得到源头。二是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食药侦部门联动,确保行刑衔接,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四)加强海洋环境监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我国已建成国家、省和部分地市三级机构组成的辐射环境监测组织体系(我市并不在此列),其中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均已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环境部组织的监测能力评估。即我市无辐射环境监测事权,且我市也没有辐射环境监测能力。
依据《核安全信息公开办法》,在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网站上发布年度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报告,向公众公开。在《2022年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报告》中,海洋监测包括对沿海11个省份(包括辽宁省)的近岸海域海水和海洋生物监测。(截至4月1日,《2023年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报告》尚未发布。国家核安全局网址:https://nnsa.mee.gov.cn/)。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强调:“我部高度重视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2021年、2022年先后组织开展了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辐射环境监测,摸清了目前相关海域海洋辐射环境的本底情况。监测结果表明,我国管辖海域海水和海洋生物中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未见异常,总体处于历年涨落范围内。针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后的海洋辐射环境监测,我部已经作出部署,如果发现异常将及时预警。”“后续我部将持续加强有关监测工作,及时跟踪研判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我国海洋辐射环境可能的影响,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健康。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按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注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T31650-2019)等国家标准,制定营口水产品监测技术制度,将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指标等纳入制度体系。
二是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部署开展水产苗种疫病风险监测及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查和监测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处理、保存和检测样品,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严格落实现场采样规定,留样复检的产品要确保三方签字,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方法、限量值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标准和省厅有关规定执行。市级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并依法控制不合格水产品。被抽检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复检程序和规定等按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执行。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检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有关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产地县级主管部门对该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抽检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开公示,对不合格抽检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三是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积极做好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1.8 批次/千人”定量检测工作的通知》(辽农办渔业发〔2024〕150号)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定量监测工作,今年省下达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的任务为1041批次,拟在9月开始对我市对虾、淡水鱼、海蜇、海参等重点水产品成品开展抽样监测,重点监测的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为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地西泮、扑草净等。
对抽检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开公示,对不合格抽检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四是在抽检同时对水产养殖企业开展三项记录检查。巩固“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整治行动成效,加大抽检力度,重点防范养殖水产品禁用、停用兽药违法使用,加强对水产育苗和养殖企业和个人开展健康养殖用药宣贯工作力度。
五是引导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在交易时应主动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实现源头赋码,贴码销售,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市现有注册登记的农贸市场39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对不能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加大监督抽检力度。
六是强化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向追查。在市场销售环节开展的监督抽检,积极沟通省级部门,寻求技术支撑,完善快检制度,对我市养殖厂、市场销售的水产品推行快检,避免以往对检测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查时,产品早已出售,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
七是构建追溯体系。积极配合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并通过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做好检查检测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一旦农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便可追根溯源,查找到相应种植和生产经营主体。由政府出资为农贸市场配备快检室,由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负责对快检室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运用,严格市场准入检测。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开办者拒不履行快检义务,快检室形同虚设的,依法查处。
最后,诚恳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市海洋渔业工作,并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