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关于营口市规范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收取的建议》(第2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8-05

【字号:

分享:

卢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营口市规范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收取的建议》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的建议非常好!集中反映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我局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现结合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做出以下两方面回复:
    一、未交付的或者已竣工但未售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有明确规定“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目前。我市已经落实这一条款。
    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款所称交付是指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完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问题的意见指出“某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
    综上所述,业主应依据物业合同交纳物业费,在《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未修之前,未实际使用的业主仍然要按正常交纳物业费,除非经业主大会物业企业协商后更改物业合同相关条款,明确约定不入住物业服务费减免。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