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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 《关于保证海蜇捕捞船只数量的建议》(第14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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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证海蜇捕捞船只数量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意见如下:
    一、2025年海蜇捕捞船只数量下达情况
    2025年2月我局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了《2025年伏季休渔期间(海蜇)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项目申报书》申报海蜇捕捞船只100艘。2025年3月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2025 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2025年辽宁省海蜇捕捞船共计250艘。2025年4月25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下发《 2025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分配大连、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每市海蜇作业渔船50艘,捕捞时间7月20日12时至8月 15 日 12 时之间,视资源、海况等因素确定不超过 15 天捕捞作业时间。
    二、管理措施
    一是制定专项捕捞工作方案。今年5月我局印发了《营口市2025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了组织领导及分工、细化了管控措施及渔船申报条件等内容。
    二是严格申报条件。明确参加海蜇捕捞的渔船必须为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管理、证书证件齐全有效、公示无异议、2024年无行政处罚记录,优先选择资源友好型渔船和组织化程度高的渔船,2025年对“船证不符”渔船不再限制。
    三是科学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全市50艘海蜇捕捞名额,按照各相关县(市)区渔船总量进行了分配,具体为西市区6艘、盖州市30艘、鲅鱼圈区14艘。同时对于参加海难救助、2024年参加海蜇节等渔业展会的企业申请专项捕捞的,要求各县区要优先予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四是严格落实公示制度。符合海蜇捕捞作业渔船要经过公示,在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方可向其下发专项捕捞许可证。严控私自有偿转让捕捞权的现象。
    五是严格渔船作业管理。一是所有作业渔船在捕捞期间每航次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经检查符合作业条件方可出海作业。对不满足作业条件,坚决不得离港。二是作业渔船如实在渔捞日志上记载渔获物捕捞量及交易情况,并通过“渔港通APP”每日报送渔捞日志,填报的船位信息要与北斗船载终端设备航迹一致,并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三是每个定点上岸港口配备不少于2名驻港监管人员,负责统计定点上岸港口卸货、渔获物交易、渔捞日志填报、通过“渔港通 APP”核查渔获物捕捞量、配额管理等相关情况。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每日汇总各定点上岸港口渔船专项捕捞情况并上报到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每日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并登陆“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完成专项捕捞情况上报。
    六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渔政执法船要伴航执法,开展登临检查,重点检查渔获物幼鱼比例、兼捕渔获物、最小网目尺寸、渔捞日志、北斗船载终端设备使用等相关情况,切实加强专项捕捞监督。
    七是建立惩戒机制。鼓励渔船之间相互监督,发生违规销售渔获物,未按规定捕捞海蜇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将被举报渔船扣减的配额转调给举报渔船。对于其他违法违规渔船,立即取消作业资格和下年度申报资格。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我市将继续与上级渔业主管部门沟通,争取延长海蜇捕捞时间,增加渔船量,增加捕捞产量。
    二是强化船只监管,完善捕捞管理规程,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确保应捕尽捕。严查违规转让行为,规范捕捞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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