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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关于促进我市流动摊位经济健康发展的提案》(第6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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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促进我市流动摊位经济健康发展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管理流动商贩、马路市场的法律依据
    目前营口市城管部门管理流动商贩、马路市场主要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第八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以及第三十条,违反此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放开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的弊端
    一是交通安全隐患,占道经营多是发生在小区、学校、市场周边、广场等居民聚集地,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二是食品安全隐患,由于摊贩占道经营的流动性较大使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盲区,对食品安全没有保障;三是摊贩经营时间随机性太强,同周边居民休息时间有冲突,极易造成扰民;四是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流动商贩不缴纳个税,无营业执照,所售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扰乱合法经营单位与个人。
    我单位每年投诉量约为4500件左右,仅流动商贩占道经营、店外摆摊占60%以上。
    三、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近年来,营口市城管部门一直倡导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理念,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推行柔性执法,对流动商贩占道经营行为,原则上以批评教育为主,慎用处罚措施,实现城市管理和谐推进。例如,在2024年的大菜市期间,我们选址设置10处秋菜集中销售点,销售时间为30天,同时严格规范管理,在主城区的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不受大的影响的前提下,做到既保障菜农销售顺利又方便市民购买。此外,我单位还根据职责对属地政府进行选址规划设置早夜市加强管理,如西市区的河海市场和原黎明纺织厂院内的白庙子早市,产业基地明湖新街商亭项目及游乐项目,这些都是我部门合理规范商贩摊位促进经济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规范流动商贩管理。切实达到“市场与市容并美、流通与交通并畅、发展与稳定并举”的工作目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好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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