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二节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无牌无证机动车不允许上路行驶。
为切实加强主城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因电动三轮、四轮车违法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从源头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交警支队通过营口交警公众号发布整治此类车辆的通告,不定期开展电动三轮、四轮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查违法载人、涉牌涉证、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对一部分利用此类车辆营运的无驾驶证人员进行了处罚,告知其需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感谢您对营口公安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欢迎您继续为公安工作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