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润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消费端发力落实“伏季休渔”禁令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严厉打击涉渔违规违法活动,保护渔业资源,全面加强海洋、辽河捕捞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市、县两级渔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市场销售端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市场销售商户的宣传教育,具体措施如下:
一、关于“造势,增强共识合力”的细化措施
(一)全媒体宣传引导。线上宣传:通过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伏季休渔”《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收购、销售鲜活海产品的通告》告知以下内容:一是告知全市各销售市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以及各类餐饮行业严禁收购和销售伏季休渔期和禁渔区非法捕捞的鲜活海产品。二是取得在伏季休渔期间准许进货销售海鲜活海产品的企业(个人)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所销售的海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产地等合法来源凭证。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鲜活海产品销售者提供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依法实施登记,经营企业(个人)必须主动配合和服从调查登记工作。四是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和渔业执法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线下宣传引导。在海鲜市场、餐饮集中区、社区等重点场所悬挂宣传条幅,张贴《营口市严厉打击涉海渔船违法违规行为通告》。
二、关于“断链,切断销售路径”的细化措施
(一)多部门联合,建立捕捞水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合作机制。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营口市捕捞水产品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农(渔) 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全面加强海洋、辽河捕捞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规违法活动,彻底清除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 饭店等餐饮场所销售、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保护渔业资源。
(二)加密执法检查频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渔业公安等部门强化工作协作,抽调精干力量组建联合检查组和工作专班,做到职能融合,无缝对接,实施全覆盖严格执法检查,全方位登记排查,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收购捕捞渔获物的, 一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严格查验入场销售者的水产品购货凭证,完善销售者、餐饮单位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市场经营者、餐饮单位要如实记录水产品供货来源、供货日期、供货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严格市场准入。入场查验:要求全市农贸市场、大型商超落实“入场水产品索证索票”,重点核查捕捞许可证、产地证明、检验检疫报告等文件。
(四)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广大市民积极提供举报线索。我们将按照“有举必查、查实必究”的原则,对举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坚决打击违法销售、收购行为。
三、关于“禁食,整治餐桌违法”的细化措施
压实餐饮主体责任。台账管理:要求全市餐饮单位建立《海产品采购台账》,完整记录产品名称、供货商、捕捞海域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承诺公示:在餐饮单位大堂公示“拒售非法捕捞海产品承诺书”。严查酒店等餐饮场所从事销售、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严查不能说明供货来源的鲜活(冰鲜)的鲅鱼、鲳鱼、牙鲠鱼、海鲶 鱼(胖头鱼)、章鱼(八爪鱼)、黑鱼(黑鱼)、梭鱼、小黄鱼、梭子蟹、赤甲红(花盖)、虾蛄(虾爬子)、毛虾等水产品。
四、关于“替代,优化市场供给”的细化措施
一是引导消费转型。引导市民调整消费结构。优先选择合法养殖水产品,养殖水产品是伏休期最直接的海产品替代品,其产量稳定、来源可追溯,且营养结构与野生海产品相似。二是伏休期前合法捕捞的海产品经加工后(如冷冻、晒干),可在伏休期合规销售,既能保留营养,又能延长保质期。选择干贝(扇贝肉)、鱼干、虾皮、海带干等,经晾晒或烘干处理,可泡发后烹饪(如干贝粥、虾皮蒸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