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市公共停车场及小区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建小区配建充电设施方面
您在建议中提出新建小区按规定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并预留电缆接口供业主日后加装。这一要求已在我市新建住宅项目规划建设管理中逐步落实。
在配建标准方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相关规定,我局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环节,已明确要求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纳入配建内容。具体标准为:新建住宅小区固定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表箱、电力容量预留);公共停车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
在同步建设方面,我局在规划设计阶段将上述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核查电力容量和管线设计,在竣工验收阶段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或预留的,不予通过验收,确保充电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在预留条件方面,对于当期未安装充电桩的停车位,已要求建设单位将主电缆、桥架、电表箱等引入停车位附近,预留电力容量,方便业主后续根据需求加装充电设备,避免重复破路、重复布线。
二、关于公共车位鼓励第三方参与并加强监管方面
您在建议中提出通过市场手段鼓励第三方企业进驻提供充电服务,同时设置服务价格上限、明确监管部门。我局将积极配合发改、市场、电力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在引入社会资本方面,我局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资源,与专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由运营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通过充电服务费分成等方式实现可持续运营。对符合条件的小区公共充电设施项目,配合争取相关补贴政策。
在价格监管方面,充电服务价格由发改、市场部门依法管理。我局将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对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同时,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服务价格上限或指导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关于老旧小区充电设施改造方面
您在建议中提出由住建部门与电力公司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统一开展电源改造,对不具备条件的小区就近设置充电场所。这一思路与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向一致。
在电源改造方面,我市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已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力增容、管线规整纳入改造内容。2024年以来,已结合改造项目对多个老旧小区实施电力增容,预留充电桩接入条件。我局在编制改造方案时,将组织电力部门、设计单位对小区电力容量进行评估,对容量不足的同步实施增容改造,避免“一桩一施工”带来的重复建设、重复破路问题。
在就近设置充电场所方面,对于因场地限制、电力容量严重不足等客观原因,无法在小区内部建设充电设施的老旧小区,我局将配合属地街道、社区,在小区周边适宜位置(如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闲置空地等)协调设置公共充电场所,方便居民就近充电。同时,支持利用小区周边商业配套、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的充电设施,通过分时共享方式向居民开放。
四、关于督促物业配合个人安装充电桩方面
您在建议中提出相关部门督促物业企业无偿配合车主安装充电桩,对固定或长租车位不得设置障碍。我局对此高度重视,已采取并将继续强化以下措施:
在明确物业义务方面,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我市相关规定,业主在固定车位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我局已印发通知,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配合业主做好勘察现场、提供图纸、指认管线走向、协调施工用电等配合工作,并不得借机向车主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
在规范申请流程方面,我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制度,对业主提交的合规申请,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同意安装的书面意见。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拖延的,业主可向属地住建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投诉,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
在协调矛盾方面,对因电力容量不足、消防安全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安装的,我局将指导物业企业向业主做好解释说明,并协助业主通过小区公共充电设施或周边充电场所解决充电需求。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立足职能,在新建住宅配建验收、老旧小区改造、物业监管等方面持续发力,会同发改、电力、消防等部门,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逐步解决“桩少车多、小区充电难”的问题,为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提供有力保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