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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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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市主城区道路交通及市容管理,治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三轮摩托车(电动、燃油)、三轮汽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三轮车辆及老年代步车的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加强牌照管理 

  (一)禁止各类无牌照、假牌照三轮车辆、老年代步车上路行驶。 

  (二)对人力客货运三轮车辆牌照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三)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行驶证和牌照后方可上路行驶。办理行驶证和牌照时,需提供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车辆购置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轮椅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市级医院出具的可以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体检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加强车辆安全使用管理 

  (一)禁止擅自改装各类三轮车辆,人力客货运三轮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 

  (二)人力货运三轮车只允许载物,其所载物体不得超长、超宽、超高,有碍道路通畅。 

  (三) 三轮摩托车(电动、燃油)、三轮汽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老年代步车不得从事载客、载物营运。 

  (四)严禁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GB12995—2006)。 

  (五)证照齐备的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随身携带相关证件。 

  (六)严禁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制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摩托车(电动、燃油)、三轮汽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老年代步车或超经营范围为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 

  三、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 

  (一)禁止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在下列路段通行:辽河大街(立交桥西口—清华路交叉路口)、新兴大街(东新路交叉路口—清华路交叉路口)、渤海大街、金牛山大街(盼盼路交叉路口—清华路交叉路口)、盼盼路(金牛山大街交叉路口—辽河大街交叉路口)、市府路、学府路(金牛山大街交叉路口—辽河大街交叉路口)、新华路(金牛山大街交叉路口—滨河街交叉路口)、东风路。 

  (二)禁止三轮摩托车(电动、燃油)、三轮汽车、老年代步车在下列路段通行:辽河大街(立交桥西口—得胜路交叉路口)、新兴大街(东新路交叉路口—得胜路交叉路口)、渤海大街、金牛山大街(太白路交叉路口—得胜路交叉路口)、盼盼路(青花大街交叉路口—辽河大街交叉路口)、学府路、市府路、得胜路、东风路、公园路、东升路、东新路、光华路、新华路(青花大街交叉路口—滨河街交叉路口)、清华路、平安路、体育路、镜湖西路、滨河街、建设街、太和北街、中心街、体育场南街、攀枝花北街、智泉街、青花大街(得胜路交叉路口—盼盼路交叉路口)。 

  (三)各类三轮车、老年代步车驾驶人应遵守市容管理有关规定,自觉保持车辆整洁,不得随意停放。 

  四、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市政府责成市有关部门对各类三轮车辆、老年代步车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综合整治。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运输管理、市容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对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三轮车辆、老年代步车证照进行查验,对证照不齐的各类三轮车辆、老年代步车以及不按规定路段行驶、有碍道路安全畅通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属于机动车的三轮摩托车(电动、燃油)、三轮汽车、老年代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利用各类三轮车辆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经营各类三轮车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制造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三轮车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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