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熊岳税务分局:
现将《营口市国税系统科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所驻县区工作部署,同步贯彻执行。
营口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15日
营口市国税系统科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
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05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15〕119号),根据辽宁省《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方案》(辽委办发(〔2015〕19号)、李树民同志《在辽宁省县以下机关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辽人社〔2015〕114号)、《贯彻实施〈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辽人社发〔2015〕17号)和营口市在县以下机关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动员部署会议精神,为做好营口市国税系统科级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立足拓展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统一职级晋升规定条件和范围,开辟晋升职级通道,充分调动基层公务员工作积极性。
二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按照职级晋升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体现年功贡献和个人资历。
三是坚持公平公正,落实“三严三实”和“严管善待”要求,统一职级晋升条件和晋升后的待遇标准,严格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
四是坚持向基层倾斜,准确把握实施范围,缓解基层公务员因职务晋升难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使其随着职级晋升相应提高待遇。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全市国税系统县(市)区局及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职级的设置
对县(市)区局及以下单位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
1.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
2.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
3.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
4.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
5.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三)职级晋升要求
1.任职年限要求
(1)任职(级)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计算任职年限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2)计算任职年限时,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即每有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除当年不能计算为晋升职级任职年限外,其晋升到上一职级的年限条件还要增加1年;受处分人员,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被撤职人员,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3)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税系统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2.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应是考试录用公务员之前已经获得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双证”人员,只取得单证的人员不能参照执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1)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或已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
(2)被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尚未有结论的;
(3)受处分仍在处分期内的;
(4)其他不宜晋升职级的情形。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四)职级晋升办法
限和级别条件的人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公示、报批等环节,按干部实际担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五)职级晋升后的待遇
人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基本工资,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根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六)晋升职级的管理
1.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2.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3.按照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科以下机关公务员调到县以上机关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七)职级晋升后的管理
人员晋升职级后,不涉及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或政治级别的晋升,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政治和工作待遇,其原任的职务层次或政治级别不变,工作岗位不变。如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时,按现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执行。
(八)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的处理办法
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退出现任职务;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
四、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
列入实施范围的各县(市)区局及以下单位按文件规定的职级晋升条件,对本单位的干部情况进行摸底、分类统计、汇总,填报国税系统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级晋升花名册(附表1)和国税系统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附表2)。
(二)初核
市局人事科对各局填报的拟晋升职级人选任职年限和工资级别、个人资历等情况进行初核,重点核实公务员登记情况、职务任免备案文件、现任职务对应职级、工资级别、年度考核情况等信息。
(三)民主测评和考核
科级以下职级的民主测评和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党组负责组织实施。处级以上职级的民主测评和考核工作由市局党组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成立考核委员会,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民主测评和考核的具体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如下:
1.民主测评
(1)民主测评的内容:分为同意晋升和不同意晋升两个选项。测评不同意率超过30%的,考核不予通过。
(2)民主测评的方式:会议测评。召开民主测评会议,公布测评内容和人选,提出有关要求,发放民主测评表,无记名填写测评表。
(3)民主测评的范围:民主测评的范围根据职级的不同,分为两个层次。测评范围一般与年度考核测评范围一致,担任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测评;担任县处级副职职务的,按选拔任用所任职务时的民主推荐范围进行测评。
2.考核。考核组将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对拟晋升职级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征求意见。谈话范围是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的全体人员。根据民主测评情况,结合本人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严格考核,确定考核结果。考核后要形成考核材料,晋升职级后,材料存入本人档案。考核材料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主要表现、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测评情况等。对于无特殊原因,工作现实表现不好、群众基础较差的,经市局党组研究,考核不予通过。
(四)市局党组审议
各单位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将本单位拟晋升职级人员的民主测评及考核情况报市局人事科,并由市局人事科报请市局党组审议。
(五)公示
对拟晋升职级人员在其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进行核查。反映的问题经查实,不宜晋升职级的,取消晋升资格。
(六)审批
对拟晋升职级人员按实际担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根据税总发〔2015〕105号和辽国税发〔2015〕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晋升科员级职级、副科级职级、正科级职级的人员由市局审批,对晋升副处级职级、正处级职级的人员报省局审批。全部晋升职级的人员的《国税系统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国税系统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级晋升花名册》报市局、省局备案。
(七)兑现待遇
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次月起执行晋升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1.对2015年1月15日以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人员,职级待遇兑现时间自2015年2月起算;各单位在2016年1月份完成兑现待遇工作。
2.对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人员,职级待遇兑现时间自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次月起算,各单位在2016年1月份月份完成兑现待遇工作。
3.对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人员,在每年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开展1次职级晋升工作,职级待遇兑现时间自干部列入职务和级别并行制度实施范围并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次月起算。
4.对职级晋升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下次通过考核的次月作为职级待遇兑现的起算时间。
五、时间安排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职级晋升工作
(二)2016年1月30日前完成兑现职级待遇工作
六、资金渠道
公务员晋升职级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局成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组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人事科、监察室、财务科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人事科,负责营口市国税系统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总局和省局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扎实细致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精心筹划,密切配合。列入实施范围的各县(市)区及直属局要认真筹划此项工作,周密部署。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单位人员情况,认真分析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避免引发新的矛盾,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时效。
(三)把握政策,明确责任。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放宽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政策。市局将对此项工作适时开展调研检查和绩效考核,及时掌握各单位情况,科学客观地予以绩效考核评定。
(四)舆论引导,讲清政策。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动态,加强正面引导,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工作总结于2016年1月30日前报市局人事科。
本方案其他未尽事宜均按照总局、省局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1.国税系统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职级晋升花名册
2.国税系统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3.国税系统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级晋升民主测评表
4.国税系统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级晋升民主测评汇总表
5.关于xxx等同志晋升职级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