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九丸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11MA0ULDK95J)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并出具企业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等涉税事项的已经失联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出具了营口九丸贸易有限公司《非正常户认定表》,认定日期为2018年12月19日,认定原因为你单位已失去联系,查无下落。老边税务分局出具了关于营口九丸贸易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认定“你单位涉嫌虚开发票,现已走逃失联查无下落,我分局已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组(发票号码03329686-03329700),金额1,469,358.92元、税额249,791.08元已通过异地协作平台进行失控发票发函处理”。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取证发现如下问题和违法事实: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征管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情况确认。
1、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及企业报送的有关征管资料,进行复印取证,已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2、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企业报送的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发票领购记录等,已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1)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未报送财务报表。你单位从2017年10月27日成立开始,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未申报;2018年2月进行纳税申报,2018年2月纳税申报表中,填列销售额为1,469,358.92元,进项税额248,640.56元,销项税额249,791.08元,应纳税额1,150.52元,未纳税额1,150.25元。2018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老边税务分局对你单位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营边国税冶金通【2018】238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2)你单位2018年2月申报进项税额无稽核比对信息,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其他扣税凭证栏目下的其他栏次填列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2018年3月-2018年6月进行零申报,2018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老边税务分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营边国税冶金通【2018】266号)责令其限期对2018-06-01至2016-06-30进行纳税申报;2018年7月至今未申报纳税。
(3) 2018年1月29日你单位在纳税服务大厅领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100163160,发票号码为:03329686-03329700,共计15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检查人员从增值税发票管理稽核系统查询并打印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信息,已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于2018年4月20日认定你单位为失联企业,所属业务存在进销明显背离,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组(发票号码03329686-03329700),金额1,469,358.92元、税额249,791.08元已通过异地协作平台进行失控发票发函处理”。
(二)、从工商登记机关调取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及相关数据信息的纸质资料。
检查人员到营口市老边区行政审批局查询并调取了你单位的登记备案信息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及住所使用证明等相关登记信息的纸质资料。你单位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为认缴。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进行了两次变更:2017年11月27日法定代表人由郭萌变更为刘兴飞,投资人由郭萌、赵寿国变更为刘兴飞、赵寿国;2018年01月23日法定代表人由刘兴飞变更为沈燕杰,投资人由刘兴飞、赵寿国变更为沈燕杰、赵寿国。
(三)、资金银行账户检查情况。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你单位未填报银行账户报告表,没有开立银行账户信息;从营口市老边区行政审批局查询调取你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中也未发现开立银行账户信息。
2、从调取的你单位15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票载你单位银行账户账号信息为“中国银行营口老边支行398678107734”,检查人员经审批后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到“中国银行老边支行”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等资料,经检查人员实地查找老边区无“中国银行老边支行”此网点,“中国银行营口老边支行398678107734”账户不存在。
(四)、生产经营地址检查情况。
1、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中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均为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老边街宝潞花园里23#3-1-1号。检查人员从营口市老边区行政审批局调取你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其中《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记载你单位工商登记住所也为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老边街宝潞花园里23#3-1-1号,与税务登记信息注册地址一致。经检查人员实地调查了解,该地址挂有“营口宝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牌匾,大门紧闭,没有工作人员办公。
2、你单位在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提供了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为《房屋租赁协议》:营口九丸商贸有限公司租用班月婵的房屋,房屋座落于老边区老边街宝潞花园里23#3-1-1号,房屋面积108.88平方米,租用其中的30平方米,租期2017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租金每年7,000元。后附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班月婵,房屋座落:老边区老边街宝潞花园里23#3-1-1号,经去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老边分中心调查该房产证真实。
(五)、公司相关人员的联系情况。
1、法定代表人沈燕杰,身份证件号码:410422********911X,电话号码:18304175357(已停机),联系不到沈燕杰。
2、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张冰冰,身份证件号码:412825********2045 ,电话号码:15640700409(空号),联系不到张冰冰。
(六)、其他情况及证据资料。
根据营口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提供的“营口‘10.22’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卷,经公安机关侦查营口九丸商贸有限公司是犯罪嫌疑人杜香国、侯会伟虚假注册,领取增值税发票后连同公司手续转手倒卖从中获利。
综上违法事实你单位采取虚假注册营业执照,虚假纳税申报手段,于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1月31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全部顶额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组,合计金额1,469,358.92元,税额249,791.08元,价税合计1,719,150元,其中: 为河南省济源市昌顺实业有限公司(购方识别号:91419001697334165R)开具15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为: 2100163160,发票号码为:03329686-03329700,品名:其他矿产品(炭),合计金额1,469,358.92元,税额249,791.08元。
由此可认定该案为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