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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盖政办发〔2018〕54号
关于印发盖州市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盖州市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盖州市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盖州市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整治,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按照中央环保督察“举一反三、边督边改”的工作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余功斌市长关于“以此为契机,妥善处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研究制定措施补齐短板”的批示精神,按照盖州市委的安排部署,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山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按照“保护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稳步推进”的原则,以“严格审批新增矿山、取缔证照不全矿山、依法严管现有矿山”为手段,通过综合整治,全面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矿山企业,达到全市矿山资源开采“有序、有限、有期”的要求,使开采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形成“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新局面,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的从事金矿等金属矿以及白云石矿、砂石矿、花岗岩矿等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开采,矿石运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遗弃矿山治理责任主体企业(单位)。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重点,兼顾一般
盖州市矿山综合整治的重点矿区是花岗岩矿区和露天开采的矿区。重点整治地区是徐屯镇、西海街道。其他地区和矿区也要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治理任务。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综合整治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分工合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我市范围内现有矿山企业开展综合整治。具体职责如下: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辖区内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打击无证开采和非法加工矿产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源头管控,对辖区内矿山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对盗采点和非法加工点进行排查监管和彻底取缔,建立完善镇街、村干部包点包片巡查监管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
2.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的企业证照合法性开展检查,严厉打击越层越界开采和无证开采、证照过期违规生产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露天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耕地、林地、水源地等破坏行为,立即函告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依法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
对依法予以关闭的矿山吊销其开采企业的采矿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采矿权延续审批的前期审核工作。督促资源枯竭矿山的开采企业及时完成闭坑工作,申报注销。
3.交通运输部门、路政部门:重点检查矿山运输车辆超载行为,严厉打击沿路抛洒碎石等行为。
4.安监部门:强化安全监管,督促矿山开采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规程,实行道路上顶、分层开采或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和机械化作业,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督促露天开采矿山企业改善从业人员作业环境。督促基建矿山的开采企业按期完成基建申报验收,对建设矿山基建期满后长期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生产规模达不到最低规模要求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露天开采矿山开采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对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的露天开采矿山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环保部门:加强对矿山的环境保护监察。严格控制矿区场地扬尘污染,督促矿山开采企业在穿孔、爆破作业时,实施喷淋洒水湿式作业;在破碎、筛分环节,安装封闭传送装置、自动喷淋装置;按规范化要求建设石料产品堆场和弃渣场;对厂区道路实施硬化。严格控制水污染,设置截排洪沟,雨水收集沉淀池。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安排施工场所及时间,禁止夜间高噪声设备作业。控制矿山开采区及堆场、工业场地的扬尘、废水排放,防止污染周边生态环境。
6.公安部门: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开采企业和采矿许可过期的矿山停止供用民爆物品;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非法采矿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以及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等刑事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土部门确定为盗采行为的,公安机关要协助国土部门对盗采矿产品行为进行打击,对涉嫌违法当事人进行调查直至案件终结,对盗采现场的设备进行扣押,证据保留;严厉打击阻挠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7.水利部门:重点检查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规范弃渣场的水土保持管理,督促矿山开采企业做好防洪设计等措施,严厉查处乱堆乱放占压河道等行为。
8.林业部门:对矿山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越界使用等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严格露天开采矿山征用、占用林地审批,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依法收取企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9.供电部门:负责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决定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停止供电。
10.矿山企业:矿山开采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要对照申请证照要件要求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方面标准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
(三)推进资源整合
按照“政策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产业聚集、安全发展”的思路,因地制宜开展资源整合,着力解决生产规模偏小、安全距离不足问题,实现资源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对制定整合方案、签订整合协议的矿山开采企业,国土、安监等部门应积极服务,加强指导,依法为其办理各项证照手续。整合矿山的开采企业依法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加强源头管控
1.加强总量控制。要综合考虑生态、市场、产业、产能等因素,科学测算本辖区石料、石材需求,明确提出本辖区露天开采建筑石料类矿山总数,采取整合、关闭退出等措施,实现花岗岩矿总量控制、集中连片开发。
2.落实禁采政策。严格执行关于禁采区及新设采矿权的规定:禁采区内一律不准新设采矿权;禁采区之外除国家立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省级交通、水利工程项目确需设立项目生产建设用采石场之外,一律不再新设采石场。确因国家立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省级交通、水利工程项目需要新设采石场的,报请营口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开采。
3.严格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审批要件按照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提供,不得随意增减提交材料。收到行政相对人报送申请材料后,市国土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权限报送营口市、辽宁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4.实行退出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矿山的管理,发现后依法取缔。对现有矿山依法严管,发现有违规行为依法处理,达到取缔条件的依法取缔。同时,采取整合、自愿注销、依法吊销等措施,推动矿山企业依法退出,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市政府决定成立盖州市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林业站站长、市供电公司经理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构建执法合力
领导小组将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制度,定期组织安监、环保、国土资源、公安、林业、水利部门及各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加大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开采矿山企业的各种违法行为。
(三)严肃追究责任
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各乡镇(街道)及部门,市政府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因工作落实不力造成安全生产、环境破坏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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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