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盖州市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 号)、《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发改粮食〔2019〕
169 号)和《关于印发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营发改发〔2019〕137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盖州粮仓”。
(二) 主要目标。通过组织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务必查清查实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底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问题整改促进管理水平提升,坚决堵塞粮食库存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健全保障粮食储备安全的有效机制,为完善粮食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三) 清查原则。
——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全面清查,突出重点。按照在地检查原则,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依规清查,创新方法。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好清查工作。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 清查时点。以 2019 年 3 月 31 日 24 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市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 清查范围。大清查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
(三)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2019 年大清查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汇总整改五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准备阶段(4 月 10 日前)
1.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协调机制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大清查实施方案,对各阶段清查任务、各级清查责任划分、清查人员培训调配、督导检查、案件核查、经费使用、宣传报道、清查纪律等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培训,使检查人员准确掌握大清查的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大清查软件操作使用方法。
2.准备相关资料。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法规文件、地方政策性粮食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盖州市支行向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 2019 年 3 月 31 日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
3.企业准备工作。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要认真做好分解登统工作。要全面准确做好仓房(货位)登记、清查器具和扦样设备配备、业务资料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4 月底前)
1.企业自查。企业自查是落实大清查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纳入大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大清查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查。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承储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政府督导。市政府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严格按照自查督导工作方案开展工作。自查督导要及时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等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普查阶段突出重点打好基础;同时,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普查阶段(5 月底前)。
1.普查组织。由营口市大清查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营口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将统筹安排检查力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择优安排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县(市)区的检查工作。
2.普查方式。对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普查组将对普查结果进行汇总,报营口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普查突出对重点粮食品种、问题多发区域、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储粮委托或租仓储粮企业,以及重大问题线索的检查。
3.结果报送。普查结束后,由营口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普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并向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普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四)抽查阶段(6 月 20 日前)
国家有关部门将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 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组将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情况汇报,抽查结束后将进行情况反馈。
(五)整改阶段(6 月至 12 月)
按照上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求,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
大清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超标粮食,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储粮集团公司负责处置;属于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转省级人民政府处置;属于地方事权粮食的,由省
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属于企业自营商品粮的,由企业负责处置。
四、数量清查
(一) 分解登统。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和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企业商品粮统计库存,由作为统计报账单位的企业通过大清查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提交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后,报上级清查办进行审核。在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和汇总审核的同时,要手工填写相关表格备份。
(二) 实物检查。在普查中要从严掌握检查标准,准确如实填写实物检查工作底稿。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2%以内的;露天囤、包围散储、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严格粮食实物检查密度校正修正系数取值。原则上,稻谷密度测量使用 0.5m3、大豆使用 1m3的木质特制大容器,以减少实物测量的误差。对于不同储存年限的粮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对空仓、正在出入库作业的仓房(货位),要实地查看,核查有关原始记录后确认。
严格熏蒸作业库存粮食检查。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熏蒸报备手续。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要首先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等方式予以查验;经核查确属正在熏蒸的,不再进行实物检查,相关情况在检查底稿上备注说明;普查组将委托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待熏蒸散气结束后,再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对以熏蒸为名规避检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处理。
(三) 账务检查。要通过对承储企业粮食库存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银行资金台账及相关原始凭证、票据资料的查阅,并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对比,核实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认定清查时点承储企业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实际库存数量和相关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准确如实填写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对虚报库存、短库、虚假购销(轮换)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彻查,严肃追责。
(四) 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自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同时手工填写备查;营口市普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逐级汇总上报;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清查结果严格把关;对数据汇总中发现的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质量清查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将统一组织扦样检验,统一制定质量清查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全省扦样检验具体方式和任务,以及扦样和检验人员统一选调培训编组、制度标准相关资料收集编印报备等准备工作。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承担检验任务和质量清查技术支持工作。
营口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将安排专人对本行政区域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品种、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将承储企业分库点、分仓房(货位)检验结果按要求导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将审核后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反馈至盖州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和承储企业。
六、创新方法
这次大清查在充分运用以往粮食库存检查方法的基础上,着力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方法、提高效率,增强大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一)优化大清查组织方式。规范企业自查方法,加强督导检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对大清查工作的属地管理和行政监管责任,监督指导关口前移。(二)充分发挥 12325 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作用。广泛宣传监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热线电话和政府网站开通大清查举报线索直通车,第一时间受理举报并按程序核查办理。
(三)加大政策性粮食管理异常行为的跟踪调查。高度重视自查督导发现的问题线索,为普查环节确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密切关注政策性粮食销售异常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监管作用,密切关注资金异常行为;及时了解粮食物流运输异常行为。
(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提高大清查工作效率和检查结果的精准性。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自查普查抽查结果填报,实现清查数据的自动汇总。为保证大清查数据的准确可靠,在使用应用软件填报清查数据的同时,同步采用传统手工检查表格填报数据。
(五)增强大清查结果的权威性。在大清查的自查督导等环节,要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聘请熟悉粮食业务的退休职工、用粮大户、第三方社会监管机构作为社会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改进和做好大清查工作。
七、压实责任
盖州市人民政府对大清查工作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大清查工作责任状;普查、抽查工作实行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一)自查责任。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普查责任。营口市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营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三)质检责任。盖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大清查工作是 2019 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将适当加大考核权重。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检查过程中,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落实各环节检查责任,实行全程记录留痕;检查结果层层复核签字,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准确,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提交的大清查结果报告,实行各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八、精心组织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盖州市支行、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参与的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发展和改革局。大清查协调机制要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本方案的实施,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大清查各项具体工作。大清查协调机制要在盖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凝聚各方合力,确保大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要认真处理好地方机构改革与大清查工作的关系,确保大清查工作不受影响。
(二)严明纪律规矩。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库存检查经验、身体健康、电脑操作熟练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优先选调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优秀人员。加强大清查方法培训和廉洁纪律教育,严格监督管理。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有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规严肃查处问责。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三)加强案件核查。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核查工作,建立大清查案件处理的规则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落实经费保障。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 号)文件精神,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将制定大清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大清查经费拨付标准和使用范围。
(五)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大清查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促进市场平稳,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严格资料归档。大清查协调机制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查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资料
齐全完整。工作结束后资料全部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归档。
附件:大清查协调机制及其办公室职责和组成人员名单
大清查协调机制及其办公室职责和组成人员名单
一、协调机制职责及组成人员
主要职责:按照上级协调机制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辖区内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按照省、市协调机制办公室制定的督导检查方案,认真督导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确保无遗漏;审核汇总经过督导检查和企业自查自纠以后的真实结果,经人民政府审核签字盖章,向营口市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督导检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大清查普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完成上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清查工作。制定全市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全市粮食库存大清查中出现的问题,审核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总结报告。
协调机制由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盖州市支行、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召 集 人:李 勇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王华奇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崔恩鹏 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赵媛媛 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成 员:刘兆晗 财政局副局长赵 涛 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宋恩多 统计局副局长
陈吉州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盖州市支行行长张德彪 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副主任二、协调机制办公室职责及组成人员
主要职责:落实协调机制作出的各项工作部署;起草、印发有关文件、通知、领导讲话;制定大清查实施方案;统一协调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筹备协调机制会议;起草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工作动态;组织新闻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受理案件举报和核查案件;落实保密措施;负责协调机制办公室办公、交通、生活等后勤保障;汇总大清查结果,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整改;整理和归档粮食库存大清查文件档案。
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发展和改革局,综合科承担具体工作。办公室由发展和改革局分管负责同志任主任,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盖州市支行、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盖州市中心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主 任:赵媛媛 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成 员:张晓林 发展和改革局综合科负责人王昭华 财政局企业科科长
胡金波 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科长马胜男 统计局服务业科科长
刘宝林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盖州市支行副行长王作友 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粮油检测科科长
李绍海 盖州市中心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